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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同志释经”1-6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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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17: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善斌

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分男男、女女?──认识同志释经(一)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圣公会按立同志主教,带来普世圣公宗内部的分歧,甚至陷入分裂的危机。不少亚洲、非洲的主教都认定在圣经的脉络下,同 性 恋是罪,是神不喜悦的性 关系。「同志释经」却认为「贞忠的同 性 恋 关系」与圣经教义没有冲突,圣经没有定此为罪;有些释经家甚至认为大卫与约拿单的刎颈之交,实为龙 阳之好。究竟谁是谁非?

旧约学者李炽昌博士从约拿单与大卫的故事(主要是撒上十八至二十章的结盟和撒下一章的挽歌),阐明圣经正面地肯定两位同性的成 人互相爱慕及委身生命的关系。(参李炽昌主讲、陈裕昌录音处理:〈旧约圣经与现代同性恋问题〉,http://www.bmcf.org.hk/chi/art/art_essay_4.htm。原载于《释》第十三期,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出版)李氏采取圣经和合本字面的翻译「深相契合,约拿单爱大卫,如同爱自己的性命」(撒上十八1),便总结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正面的对两个人(成 人)的成熟感情的描写」;他认为从迦南文化的历史考古背景中可发现,「成 人」的男性同 性相爱在当时被视为一件美事!约拿单与大卫的结盟,虽然不肯定是否婚盟,「但这个盟约对他们来说必定很重要」。及后约拿单死了,大卫更为他写了一首挽歌(文章说「在撒母耳记上二十一章十七节至二十六节更记载了一首大卫对约拿单之死的挽歌」,这应是李氏错引了经文出处,因为在撒上廿一章,约拿单还在生!那段挽歌应出自撒下一17-27)。他亦基于和合本字面的意义,认定「挽歌当中极度表现了那份爱情」。

李炽昌虽然强调我们要留意圣经成书的历史背景,及经文在历史流传时的演变,可是笔者惊讶他那么「字面」地理解约拿单与大卫之间的爱,而且主要是按和合本的字面翻译,忽略一些重要的故事细节在当时的意义,并作者用字的风格,例如撒母耳记对「爱」这字的用法和约拿单立约时将配剑给大卫这行动的意义。我们下期再作解说。


肝胆若是相照时,又岂需情情爱爱!──认识同志释经(二)

约拿单与大卫的关系是否如李炽昌博士所言,是同性相恋?

撒母耳记上十八章1节:「约拿单的心,与大卫的心,深相契合」,直译是「约拿单的灵魂与大卫的灵魂连合」,以后多次用来形容约拿单与大卫的关系(十八3,二十17)。这句原文曾在创世记四十四章30-31节出现,形容雅各与儿子便雅悯的关系,说雅各的灵魂与便雅悯的灵魂结合,若便雅悯不能回来见父亲,父亲必死;这里提及的父子情,显然与同性爱无关啊!

近一点看,撒母耳记上十六章21节也形容扫罗甚喜爱大卫(原文跟「约拿单爱大卫」是用同一个「爱」字),这也与性 爱无关,而是男儿间的肝胆相照,或是说得某人欢心而已。也许最令李氏联想到同 性 恋的,就是约拿单与大卫订盟约,还将自己战衣和武器送给大卫的举动(十八4)。

事实上,在古代近东文化中,将自己的武器交给人常表达政治上的结盟;得着对方的武器,就是代表得着对方的政治权力(参撒上十七51、54;王下十一10)。约拿单是王位继承人,他主动将代表权力威望的战衣,甚至是他的配剑给大卫,是肯定大卫才是王者,他自愿将继承权交给大卫,表示效忠;而大卫作为王者的同时,也要施恩予约拿单和他的后代。这献呈的含义在撒母耳记上二十章14-17节更形明确。宣称重视经文历史背景的李氏却对此避而不谈!

约拿单愿为大卫舍命,就像三勇士愿为大卫舍命一样(参撒下廿三13-17),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因这样两胁插刃的义气行动,当听闻约拿单的死讯时,大卫不禁称赞约拿单对他的爱(情义)远胜过尘世间男女的爱情(撒下一18-27,特别是26-27节,表明是识英雄重英雄的挽歌)。

细看故事整体脉络的发展后,笔者很难认同李氏的「同 性 爱情解读」,视他俩为双 性 恋者(两人都有妻子儿女);笔者反而认为说故事者花不少笔墨描述他们的关系,用意就像今天的名导演吴宇森的风格,以他们之间有情有义的刎颈之交,反衬扫罗对大卫的不仁不义。

上上下下、前前后后──认识同志释经(三)

李炽昌说:「纵观旧约,在经文中没有必然的赞成或反对同性恋的看法,因为在旧约这个问题未有构成关注的问题,旧约并没有直接讨论同性恋。」这完全漠视利未记十八章22节和二十章13节明显禁止同性性交的法令。

根据同志释经的传统,认为这些不利同 性 恋的律例不能按字面去理解,譬如利未记二十章25节以沾染不洁净的禽兽是「可憎恶的」,跟十八章22节和二十章13节以同 性性 交为「可憎恶的」,同属「礼仪上不洁净」而已。亦有学者如 Jacob Milgrom推敲上帝禁止同 性 恋的原因,提出「生育论」:因着这种性行为不能带来生育,像禁止男子遗 精下地,所以神禁止同 性性 交。然而无论是「礼仪论」还是「生育论」,结论都是一样:同 性性 交的禁令只是时代限制下产物,与我们今天「文明先进」的基督徒无关。

利未记的禁令,无论是十八章抑或是二十章,上文下理都记下不少大部分现代人都感到发指的行为:乱 伦(十八6-18,二十17-21)、使儿女经火(十八21)和人兽 交(十八23,二十15-17)等罪行,圣经作者将同性性 交与这些罪行归为一类,难道这些也是礼仪不洁的问题?十八章末说明以色列人进入迦南亦是神对迦南人的审判,因为他们作了以上这些恶事(包括同 性性 交),耶和华作为创造主也看不过眼,要逐他们出去,不是因他们礼仪上不洁(上帝不会因外邦人不守割礼、吃猪肉而惩罚他们),而是按他们根本的道德良知。

至于Jacob Milgrom的生育论:因着这种性行为不能带来生育,神禁止同性性 交。笔者真想向他请教:难道上帝禁止男人与他的继母、继妹、媳妇、阿嫂、邻舍的妻(十八8、11、15、16、20)等这些与他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因为这类性行为不能带来生育?若然不是,Jacob为何能够洞悉天机,在上下文都没有片言提及生育的情况下,认定这是耶和华禁止同性性 交的原因?

攻心的欲火遇上无定向的逻辑──认识同志释经(四)

新约明显提及同性恋的经文是罗马书一章24-27节、哥林多前书六9-10节和提摩太前书一章10节。江大惠在〈新约与同性恋〉(江大惠主讲,陈伟光录音处理,收于《释》第十三期,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出版,参http://www.bmcf.org.hk/chi/art/art_essay_3.htm。)总结时认为这三段经文「所指责的是强暴、侵犯未成年者、卖淫、放纵等行为」。对林前六9和提前一10,江氏采纳传统同志释经的解释,认为「亲男色的」一字的原文是指娈童或召男妓等不对等的关系。至于罗马书一章26-27节,江氏这样解释︰「『因此,上主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1:26-27),但我们必须注意『放纵』与两个人真诚的关系是非常不同的。」

江氏的解释真叫人目瞪口呆。首先,一章26节的原文根本就没有「放纵」一词,那是和合本加上去的!保罗针对的根本不是滥情与否,而是这种渴求的本质:同性吸引的激情,经文评之为下流(26节)、可耻(27节)。大部分的新约学者都同意,26节首先提到的是女同 性 恋,而27节「男人也是如此」,表示26节与27节有一平衡的意义︰女人怎样按下流的情欲而行,男人也是这样,反之亦然。那么笔者不禁要问︰难道第一世纪女士也去召 妓、侵犯未成年者和强 暴别人吗?27节形容双方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更贴原文的翻译应是「彼此欲火中烧」(天主教《思高》译本),原文的用词表明是双方两情相悦,被对方吸引下而自愿建立的情爱关系,并不是一位诱使或强逼另一位而作的性行为。

在一章18节一开首,保罗是在阐述神的观点,指陈令神震怒的人性普遍的罪。江氏不经意地忽略罗马书这段论述的普遍性,又那么按和合本「字面」解经,难怪他误以为经文只是针对「放纵」的问题,以至于在解释一章26-27节不利同 性 恋的经文时,出现那么多「无从确定」、「不得而知」了(然而总结时江氏却可肯定这都不是针对成年人同性情爱关系!)。另一方面,在新约只出现两次的「亲男色的」一词,江氏就大作文章,非常确定这不是针对同 性 恋关系,江氏解释圣经的逻辑,实令笔者感到无所适从,「无从确定」。

谁为本性定好坏?──认识同志释经(五)

冯志活在〈略述同性恋是否罪?〉(参http://www.bmcf.org.hk/chi/art/art_essay_1.htm)一文中,认为同性恋并不是罪。这主要根据他个人对罪的定义和他的本性论:「就宗教信仰而言,罪是指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或心灵)之思想、言语、或行为。」他认为圣经时代,无论新约还是旧约,「只知有同性之性行为,不知有同性之间的恋爱。」按冯氏的个人经验和观察,大部分同性恋者都是自然地爱上同性,既然是自然,就是上帝的创造,因此冯氏提出他的本性论:「既然人人按本性接受异性恋是好的,那么,也应用同样原则,按本性接受同性恋是好的。人人平等,人人顺应自己本性去恋爱」。

笔者非常惊讶冯氏那么「无神」的罪观,竟不以神的心意来定义罪。就基督教信仰而言,罪是「射不中的,当我们扭曲上帝给我们的美善,远离神创造我们的目的时,我们就是犯罪」(东正教[1][1]);「基于上帝神圣的启示,人误用上帝给受造人类的自由,这自由的原意是让人能够按祂的心意爱祂和彼此相爱」(天主教[2][2]);「人顺情 欲而行,不服神的律法,引发神的震怒」(圣公宗[3][3]);「人不敬畏神,不信任神,强烈的邪欲转离神」(信义宗[4][4]);「人从原初与上帝恰当的团契相爱关系中堕落,结果作出各样违反神公义律法的行动,令人伏在上帝的震怒,死亡阴影之下」(改革宗[5][5])。换言之,任何不合乎神心意的心态、行为和关系,就是罪。

「近亲恋」(为兄的与亲妹或继妹谈恋爱),不伤害人,又不害己,若根据冯氏对罪的定义,也就算不了是罪,但按着圣经和基督教信仰的理解,这是得罪神的情爱关系。冯志活在文章一开首便偷换概念,将近代个人主义的无神罪观当作是基督教信仰对罪的定义,难怪他会误解了上帝的旨意:同性恋不是罪。

至于冯氏的本性论,正如他所言:「本性有好有坏,要以其他方法辨证是好是坏。」笔者认为「其它方法」就是要归回圣经,先从圣经神的启示确定神创造两性和情爱关系的目的,从而判辨同性 恋到底是神创造人的本性,还是远离神创造心意的变质情爱关系。

称罪为义的廉价恩典──认识同志释经(六)

冯智活以为圣经时代不知同性间的爱情,只知同 性的性 行为(文章见http://www.bmcf.org.hk/chi/art/art_essay_1.htm)。事实并非如此,新约学者C.S. Keener指出,男性同性性爱在新约时期的希腊罗马世界很普遍,常见于当时的人物传记和小说中。[6][6]除了亚历山大大帝与成年人麦瑟顿Macedon断袖分桃的「佳话」外,最近考古学家更发现了第一世纪末一位罗马皇帝为他爱妃兴建的神庙,而那爱妃却是一位成人男子汉呢![7][7]可见新约时代的希罗文化中,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情爱关系很普遍。保罗就在性爱很自由的社会时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气,从创造的角度指出同性恋关系是罪。

保罗写罗马书第一章时,他是以创世故事来作背景的(基于希腊七十士译本在罗一23和创一26用字上的类同)。罗马书一章18至32节,一开始提到神的愤怒,表明人怎样偏离创造主的心意。因着三个「交换」(和合本作「变为」),人由上帝所爱的沦为上帝所恶的。第一,人观乎大自然,明明可知苍生之上有一不能见的上帝,却选择以可见之偶像来代表祂作为敬拜对象(23节),扭曲了创造主与敬拜者的关系,远离上帝期望人荣耀祂的目的。第二,观乎大自然,人应可至少领略到,创造主与受造苍生存着天壤之别,人却选择敬拜受造物,不敬拜独一的创造主(25节),颠倒了人与大地的关系,远离人作为大地管理者的目的。第三,人观乎自己和异性的分别,明明可知创造主设计两性的心意(顺性之意),却选择与同性「彼此欲火中烧」(26节),扭曲了人受造是要与异性相爱的关系(神创造亚当与夏娃,不是亚当与亚炳),远离神创造两性互爱的目的!

故此,笔者认为同性恋就像婚外情,无论是多么顺乎本性而发,都是一种「错爱」︰爱错对象,违反神创造情爱关系的心意(逆性的意思)。当主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八11)祂并没有以有罪为无罪,换回今天的情景,祂是在鼓励我们帮助同 性 恋者从同 性 恋罪的捆绑中得释放,而不是以称罪为义的廉价恩典来哄他们,令同性 恋者在这「错爱」的罪中愈陷愈深。(本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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