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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世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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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0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以理却立志…不玷污自己(但一:8)
  国破,家亡,被掳到异邦,人生还能沈落到比这更低吗?
   从这最低点,被当世最有权威的王选中,养在王宫,“王派定将自己所用的膳,和所饮的酒,每日赐他们一分,养他们三年…好叫他们在王面前侍立。”(但一:5)人生还有比这个更好的际遇吗?
   少小离家的孤儿,在这样环境,得王特别的宠眷优遇,真应该视为殊荣,感恩戴德不尽。谁都会跟蜀汉的废帝安乐公刘禅一样,说“此间乐,不思蜀”吧?
   但但以理与众不同。
   “但以理却立志,不以王的膳,和王所饮的酒玷污自己;所以求太监长容他不玷污自己。”(但一:8)
   人看为光荣。他看是玷污。亏他说得出口,不但不谢恩大喊万岁,反把王的恩典称之为“玷污”!
   这样的人真是少数。但以理与别人不同。他敢于与别人不同。因为他立足点与别人不同,所以看法不同。
   巴比伦王“是那金头”(但二:38),正当“黄金时代”的巅峰,国家进步,丰富威荣,举世无可伦比。把这样的王跟小贱俘虏放在一起,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但以理却说是不甘愿被“玷污”,是不识抬举,是荒唐,是失常,就是不能说是合理的。
   但以理却是超常的人。
   如果一个人心里想的只是钱财,地位,那些属地的东西,就成为他的衡量标准。他谈论的是那些,追求的是那些,遇到事情,就以那些为判断。
   人的看法和想法,决定他自己的价值。没有别人能估定你的价值,是你自己标定的。如果你看自己是没有价值的奴才,你就命定必须有主人,属于他,服事他。
   相反的,如果你相信:“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林前六:20),就不会自甘卑贱,就不会没有原则,以辱为荣了。
   19世纪末,在美国德州有一位传奇性人物,就是不学有术的西部法官名叫辟恩 (Roy Bean, 1825?-1903)。他身兼酒馆主人,法庭就便设在店里。在当地,他的话就是法律。
   约在1882年,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身上藏有枪,袋中有四十元美金。他宣判该名死人,犯有非法藏带武器罪,罚款四十元。然后,把钱收入自己口袋里。
   有一次,一名爱尔兰铁路工人,开枪射杀一名中国人。他有名的庭谕是:“杀人有罪,律有明文;但杀死个‘支那蛮’于法无据,不予受理。此判。”
   当然,他不是乱来。理由是,爱尔兰人性喜挥霍,照顾酒馆很多;中国人俭约吝啬,不给他生意,所以该死!
   “有钱斯有理”的律,在各时各地,大致是通行的,极少用得着修正,不过有的个案并不明显的极端而已。
   但属主的人,与世人不同,有其属天的标准。圣经说到世人所重所追求的,与信徒不同:“他们〔世人〕的神就是自己的肚腹,他们以自己的羞辱为荣耀,专以地上的事为念。我们却是天上的国民”(腓三:19-20)。
   圣经又说到属主的人,与众不同:“人若自洁,脱离卑贱的事,就必作贵重的器皿,成为圣洁,合乎主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二:21)
   你应该效法但以理,作圣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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