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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救赎之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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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21: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赎之工的实施,是论到基督的救赎在罪人身上实现之步骤,通常被称作救赎在主观(罪人身上)方面的实现,以别于基督在客观(基督本身)方面成就之救赎。但我们应当注意,这个区分并不是把救恩分成神的工作和罪人的工作,因为救赎在罪人之实现,也是凭靠圣灵的人身上的运行,虽然圣灵并不勉强人接受这救恩,而是软化人心的方式,引领他悔改信主。
圣灵在救恩方面之运行,是建基于他在创造方面之运行。神与世人的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创造者和受造者的关系上,故此救恩的计划也是在这个框架内推行的。神不愿见他所造的人,永远沉沦,定意差遣圣子来到世上,作成救赎之工。所以,创造之工和救赎之工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同样,不但创造之工是藉着圣灵的运行,即世界之继续存留,也是出于圣灵的能力。神藉着护理,保持世界,作为实行救赎计划之场所,从世界上拯救他的选民。圣灵在这方面的工作,是保存世界及人类,使罪恶的不幸扣果没有立刻完全的发展。这种工作我们通常称之为一般性(即非救赎性)的恩惠或运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21: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圣灵一般性的运行
一、神学上的根据

1.“完全败坏”所引起的问题

根据圣经明显的教训,亚当因犯罪而堕落,引致本性完全的败坏,并累及他的后裔,使全人类都陷于罪恶及败坏中(创六:5;耶十七:9;诗十四:1~3;罗三:9~16)。

然而我们若环顾四周,发现一般人的行为似科并非是如此险恶;至少在外表上看来,蔬有着许多凭“良心”行事为人的人,抱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态度。不但如此,许多人在谈吐举止上表明存着良善,怜悯和受顾之心。那末保罗和旧约著者是否对人的性格批评得过火了?他们是否忘了分辩君子和小人?

2.改革宗神学之解答

这些对人性之描写,既是出自圣经,必定是真实无误。我们不能用日常外表的观察来推翻圣经的描述。人的外表在平时往往隐瞒内心的罪恶意念。但是当他突然脱离社会一般的拘束时,人心的凶恶和诡诈就会显露无遗。

举一个显然的例子。在任何内战或国际争的状态下,敌对的官兵对敌国军民之残杀,对敌人财产毁坏,是历史上无可否认之事实。有时是因为政府的政策或上级的默许,有时是出于官兵本身的个别行动:虐待并杀害俘虏,抢却财物,妊淫妇女,报么仇,违纪律等情形,层出不穷。而极大部分士兵在平时乃是“安分守己的良民”。但是他们在战时暂脱离家庭环境时,就显出狰狞的面目,罪恶的本性就毕露无遗了。当然,并不是每个官兵的行为都是如此凶蛮。但有足够的实例,证明圣经对罪人人性的描写,并非言过其实。

一方面因环境的道德标准的约束,另一方面是恐惧法律的制裁,(这两面的因素也是由于圣灵一般性运行的结果),加上圣灵在人心内对良民的责斥,在安宁时期,人与人在普通情况下,多少能履行一些普通的公民道德及对他人的关切之心,而且尽量不让罪恶的思想化为行动。

二、一般性恩惠的运用

定义:一般性恩惠是神所赐,非救赎性的恩惠,藉此约束罪的极端表现,激动良知之运用和智能之发展,以保存世界,并给与其某种程度发展之机会,达到宇宙万荣耀神之目的。

1.一般性恩惠的对象

神不但恩待得救的百姓,也善待一切世人(诗一四五:9,15~16;拿四:10~11;徒十四:16~17)。“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路六:35)。耶稣用神对分敌的恩惠,作信徒的模范(太五:44,48;路六:35~36)。

然而,一般性恩惠的对象虽同时是选民和非选民,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选民是以神的儿女之身分领受恩惠,而非选民则只是以受造者之身分领受的,与救赎之恩无关,不过是暂时约束他们的罪念,及帮助他们履行一般公德而已。

2.一般性恩惠之范围

一般性恩惠之范围,大至而言,有下列三方面,即约制罪恶履行公德,及发展才智。

(1)约制罪恶。圣灵在罪人心中运行,约制他们罪性的极端发展。这种运行的对象也包括未得救之以色列人。这种运行是暂时性的,神随时可撤去圣灵,结果他们的罪行就更为显露(创六:3;罗一:24,26,28;赛六十三:10;徒七:51;来六:4,8)。以色列的扫罗王,因违背神的命令,主的灵就离开他,又有恶魔的灵来骚扰他,引致悲惨的结局(撒上十六:14)。在末日主要完全移去圣灵的约事,大罪人和他的党徒要完全显露(贴后二:3,10)。

神的制罪恶的另一方法是赏善罚恶原作用,藉此警戒世人,并鼓励他们行善。因此,国家和法律的制度,也是为此缘故(罗十三:1,5)。

(2)履行公德。世人虽因罪,本性败坏,但在他心中仍铭刻着神的律法,良知尚未完全泯没,多少有分辨是非之能力。因此,他仍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般的公德,如对友人之情谊,商业上的诚实,对贫苦者的施舍等(罗二:14~15;太五:46~47;路六:32)。然而,这些美德并不普遍,俗语:“人情薄如纸;”或西谚:“买物当小心受骗”等语,都表明世人本性之自私和诡诈。施舍的本意也往往是为了“积德”或“颜面”关系,虽然有时确是出于恻隐之心(参王下十:30;十二:2;十四:3)。

但是我们必须记得,这些所谓善行只是在比较上而言。而且因为不是出于爱神之心,仍不能被神悦纳。这似乎是一种严酷的判断,但圣经有言:“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23);又说:“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来十一:6)。

(3)发展才智。人类文化之发展,在学术上的研究智能,科学上和艺术上的技能,医学和建筑的才干,政治和军事的才能,都是显明圣灵在世人身上一般性恩惠的灌输和运行(出四:11~12;卅一:1,11;王上三:12;箴二:6;赛四十五:1等)。雅各教导信徒称:“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一:17)。雅各所讲的原则,不但是论到救赎方面的恩赐,也能适用于神一般性的恩惠上。

加尔文在论到世人在各方面的才能时说:“如果我们相信,神的圣灵是真理惟一的源泉,那么不论真理在何处表现,我们都不能拒绝或藐视它,除非我们敢于侮辱神之灵,因为轻视圣灵的恩赐,就是藐视与责怪圣灵本身”(2:2:15)。接着他提到法律这对民政制度的贡献,哲学家对自然的叙述,医药家对病人的助益,数学家研究的成果。他称这些都是圣灵美好的恩赐,为着人类共同利益而赐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21: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恩召与重生
一、救恩之实施的次序

基督的救赎是一个整体的救赎。在神方面而言,它是在永远中决定的,但救赎的实施乃是在历史中按次序实现的(弗一:4,9;加四:4~5)。

另一方面,这救赎也是完整地加诸于人的身上。神不但作成救赎的工作,也将这救赎之果应用在罪人身上,成就他的目的。在这方面的实施,也是在历史中经过,连串的行的。这些行之次序,或是按照情理,或是依据因果,或是根据时间,为要显明神在各方面所赐的恩惠,并信心在救赎之实施中之地位。

圣经并未列述救赎之实施的全部次序,但是我们可以在各部分经文中找出某些部分的次序,然而把它们连结起来,就能发现一个轮廓。下列经文可作为代表性的证据:

恩召先于重生——结卅七:1,14。耶和华先籍以西结对没有灵气之人宣讲真理,然后将气息输入,使他们复活(参彼前一:23)。

重生先于信服——约一:12~13。凡信主名的人,乃是从神生的(参约壹三:24;四:13)。

信服先于称义——罗三:22。因信称义(参罗四:3)。

称义先于嗣养——多三:6~7。神将圣灵“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好叫我们因Z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

嗣养先于成圣——罗六:22。“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神的儿子”,罗八:16),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成圣连于忍——来十:36。“你们必须忍耐,使你们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着所应许的。”

成圣先于得荣——来二:10~11。基督使信徒成圣,要领他们进入荣耀(参罗八:30)。

二、恩召

1.呼召的起源

呼召是救赎在罪人身上实施的第一步。基督救赎的工作在他本身已经成就,现在要把这救赎之果子应用到罪人身上。但是罪人如何会知道这救恩呢?第一步工作就是呼召罪人来到耶稣面前(罗十:13~14)。

呼召的起源是出自三一真神,但大多数的经文是以圣父为主位(林前一:9;帖前二:12;彼前五:10;太十一:28;约七:37;启三:20;约十五:26;徒五:32)。以圣子为主位的经文也是基督以神的使者身分,呼召罪人的(路五:32)。旧约最显著的实例,是神对亚伯兰的呼召(创十二:1~2;参约八:56;赛四十三:1)。到了新约时代,神的呼召不再限于以色列民族,而扩展到全世界(罗十:11~12)。

2.内容与方式

(1)内容。呼召的内容是神救人之福音的信息。这信息包括救恩的实情。保罗简略地作如下的说明:基督为我们的罪受死,并且被埋葬,在第三天复活(林前十五:3~4)。

呼召也包括邀请罪人前来信主,宣告赦罪的应许,并警戒硬心不悔改将受之后果(约廿四:14~15,19~20;结卅三:11~16;;太三:2~7,12;徒二:38~39;十六:31~32)。凡越出圣道之外的信息,无论多么悦耳中听,都不是神的福音(加一:6~9)。

(2)方式。神在各时代,拣选并差遣他的使者们,奉他的名宣告这福音,呼召罪人归主(罗十:14~15;耶一:4~10;林后五:20~21)。

除了正式受封的使者外,所有的信徒都有责任在他们自己的岗位上,为主作见证,用圣经的话,并信德的生活,向非信徒作劝勉,引领他们悔罪信主(彼前三:15~16;徒十八:24~28;林前十四:24~25)。

所以,呼召的主要方式是藉着人的口之传扬。文字的传达,和近代的电视和播音机的传播,也大大的被神应用。

3.果效和目的

(1)果效。

㈠“呼召”的涵义——关于这一点,需视我们对“呼召”一词所加诸的范围而定。在狭义上而言,呼召是指神用圣灵的能力,藉着人的宣扬,在各国各族召集他的选民(徒11,15~18;参徒十三:46~48)。按此种意义而言,凡被召的都会应答而信主,没有一个例外。许多经文都证明此点(创十二:1~4;约十:27~28;罗十一:29;彼前五:10)。耶稣说,他的羊听见他的声音,就会跟随他,并且他们永远不会灭亡失落(约十:14~16)。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呼召解作福音的一般提供,则呼召将产生不同的反应。新约中只有一次提到没有效力的呼召,即是耶稣在比喻中说起许多人拒绝参加喜筵的邀请,结语称,因为“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太廿二:14;参路十四:16~24)。

此外,尚有数次经文表明,听到福音信息的人,未必都会得救。一个显著的实例是关于撒种的比喻。种子虽是一类,果效却不同(太十三:3~9)。另有一些广义上的呼召,也似乎并不保证顺服的反应(约七:37~44;启三:20)。

㈡外表和内心的呼召——罪人不但需要听到福音的信息,并且在内心也必须得到圣灵的诱导,才会接受神的呼召。呼召的效果乃是因为圣灵赐给他一颗重生的心。改变了他顽梗的本性。而那些只中到外一的呼召的人,他们只是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结卅六:26~27;太十三:13~15;罗十一:7~8)。

当然,这里引起一个困难。神一面呼召罪人悔改归正,另一面又塞住一些人的耳,遮掩他们的眼睛,使他们无法了解,不会接受。那么,对这些人来说,神的呼召是否是有真挚诚意的呢?

这个问题牵连到拣选的奥秘,我们目前无法解答(罗九:19~24)。即使不信预定论的福音派神学家,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他们至少必须相信神的“预知”或“预见”之能力。神若预知或预见某些人不会接受福音,对他们宣讲福音岂不是无济于事么?

我们只能根据圣经的声明说,他的福音之提供是真实无伪的。神“断不喜悦恶人死亡,惟喜悦恶人转离所行道而活”(结卅三:11)。耶稣说:“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会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人,我总不丢弃他”(约六:37)。我们必须以信心同时接受这句话中两方面的真理。

(2)目的。呼召的目的,对受选之人而言,是神在世上召集他的选民之方式,叫他们悔改信主,同享基督救赎之成果,并在基督里合而为一(太八:11;罗十:14~17;弗二:11~17;提前六:12;来九:15;罗八:28~30)。

对非选民而言,福音的呼召能揭示他们的罪恶,影响他们的品行,并提供他们悔罪的机会。我们应当记得,神拣选之旨是深藏在他心中的奥秘,并且他对一切罪人所提供的福音是真诚的,凡愿意到基督面前来的人,绝不会被丢弃。而硬心不愿悔改的人,乃是自取其咎。

三、重生

重生与呼召的关系,非常密切。以一般常人而论,呼召的效果是当圣灵重生罪人时产生的。按理论上说,先是外表的呼召,然后是圣灵的重生,再后是内心的呼召。但在时间上言,这些步骤可能同时发生。

1.重生的必要

呼召出自神,反应在乎人,似乎是一件很简明的常理。但这种见解没有认清罪在人的身上引致的后果。保罗描述罪人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弗二:1,5)。一个灵命死去的人,怎能会对属灵的呼召反应呢?圣经说,惟有依靠圣灵的重生。耶稣对尼哥底母说:“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约三:3,5)。关于这段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1)重生是圣灵的工作。耶稣说:“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三:6)。发同属体的生命,一个小生命的起源和产生,完全是被动的。他没有参加意见,也没有自作决定。属灵的生命也是如此(参结十一:19~20)。

第五节中的“水”字是表喻洁净之意。圣灵赐人的新命,好似将一颗洁净的心换去一颗污秽的心,或似将一颗污秽的心洗涤洁净。人若未得圣灵的改变和洁净,就不能见到天国,也不能成为天国的一分子。

(2)重生产生信心。耶稣对尼哥底母说:“我对你们说地上的事,你们尚且不信,若说天上的事,如何能信呢?”(约三:12)可见一个没有重生的人,不能领受福音的见证。反过来说,凡领受见证的人,都是已经重生的人。我们若把约三:15~16连在三:3,5~6节一同考虑,就能看出这点道理(参约一:12~13;弗二:5;约壹五:1)。

正如人听到风的响声,却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圣灵重生之工也是如此。人虽无法看出重生是如何成就的,但却能在重生所产生的信心上,看到它的果效。路加记载吕底亚的归主说,当她听保罗讲道时,主开启了她的心,使她接受保罗所证之道,相信耶稣(徒十六:14~15)。

2.重生的性质

(1)根本之改变。重生是表明一个新生命之开始。神的灵进入他的心中,更换他的心思意念,改变他对神的态度和生活的目标。“心”在圣经中普通是指人的整个意向,他的生命之方针(箴四:23;路六:45)。

(2)刹那间之改变。重生不是指一个人因常听福音而渐渐改变他的心意,及对神的态度。在外表上看来,许多人确是经过一段过程,逐渐倾向于对福音之爱慕,然后决志信主。但其实这是重生果效之发展和显明。

重生也不是指信主的人渐渐脱离旧行为,反在圣洁上之进步,那是信徒成圣的过程(弗四:23~24;西三:9~10)。早期神学虽有时将成圣的过程包括在重生的教义中讨论,但后期神学大多将这两点分开讨论。

在狭义上而言,重生虽圣灵在刹那间改换人心的行动,产生一个新生命。好似肉体的生命,在刹那间之间开始,然后渐渐成形长大(约三:8;彼前一:23;二:2)。

(3)被动之改变。如同风随着意思吹,重生的改变也不是出于人的意志和决定,甚至人往往不自觉得,直到听见风的响声。如同一个小孩子的生命,在他具有自我意识之前,已经存在,但他却俟一段时期后,才有自我意识之感觉,知道他有独立的人格。

在属灵的生命上,信心是人内心的行动。但在这行动产生之前,圣灵已经重生了他,虽然他是在过一段时期之后,才渐渐发觉他对福音和属灵之事之兴趣,直到有一天清楚知道他是一个信主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21: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悔改与信心
皈依神是人本身发出的举动;它包括悔改和信心两方面,因为真诚的信心必须出自一颗为罪懊悔的心。圣经有时把悔改和信心连在一起提论;有时虽仅提其中之一,但内容能使读者意念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稣在加利利讲道时,他的主题是:“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人福音”(可一:15;参徒三:19)。保罗在亚基帕王前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的异象和责任是劝勉各地的人“应当悔改,归向神”(徒廿六:20;参徒廿:21;十九:1~5。徒二:36,38;十:43;十七:30,34)。

一、悔改

1.悔改之要素

(1)认识罪。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什么是罪(罗三:18~20;参罗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现,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罗一:18,二:23)。

(2)知己罪。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晋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非叹“世道日衰”,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主同,不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约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后七:9~11)。

(3)痛恨罪。悔改的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9~10;结卅三:1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厌弃罪恶(弗四:17~32;林后七:11;帖前一:9)。约翰所说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18;三:9)。

2.悔改之对象

(1)神是主要的对象。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镇压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象造的,属于神(创九:6;雅四:11;诗五十一: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参罗六:17~22)。

(2)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救人的宽恕。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3.悔改之动力

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38;十七:30;耶十八:11;结十八:23)。神不能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二、信心

1.信心之性质

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1)知识。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这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说:“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罗十:17)。

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23)。所以,对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救信心之坚立(弗四:11~13;来六: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15)。

(2)认同。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10,18;罗九:6~8,29~32)。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13)。

(3)依托。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10~11;来十:22;彼前一: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往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5,罗八:28)。

2.信心之对象

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16;十四:1;徒十:43;十六:31;约十五:5,7~8;弗五: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当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纪能。然而,基督是唯一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                                          喂养信徒的灵命。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3.虚伪之信心

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1)暂时的信心。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太十三:20~21。参提前一:19;来六:4,8;约壹二:19)。

(2)传统的信心。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薰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13;太三:9,约八:39)。

(3)投机的信心。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5~6、可十四: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救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18~23)。

4.信心的价值

(1)救恩的媒介。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你们得救是要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覆声明,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黄,确认神的恩典(约三:36;太八:13;参太八:10~11;十五: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2)生命的力量。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太十七:20)。

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23;参来十一:6)。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28;加三: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忿怒之子,应受地狱这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19~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神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1~2;罗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一: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覆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33~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在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语气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39)。

二、称义之依据

(1)天主教的观念。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地合作而成的果实。他们教导称,藉着重一,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藉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唯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惟独因信称义”之教训,大相迳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2)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足之余地。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擦除恩典(加五: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3~5,23~24;加三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桶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1~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我,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汪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3)神的义。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1;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他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壹二:2)。

三、称义之结果

(1)罪得赦免。因信称义的一个立即后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记念我们的过犯,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无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来的。他免除我们的罪责,不再定我们的罪(诗卅二:2;一O三:12;赛一:18;罗五:9;八:1,33~34)。

(2)获得永生。永生之获取,是称义正面的结果。它与负面的赦罪可说是一种结果的两面。信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和。保罗论到这事的两方面,说:“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参多三:7)。

(3)与神和好。被称义的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他们不复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却亲切如(罗五:1;林后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论到真实的信心时,引证两段旧约经文,指出因信称义的后果之一就是成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创十五:6及赛四十一:8)。耶稣也称他的门徒为朋友(约十五:14~16,19)。

(4)嗣子之分。当神宣称某人为义时,他同时接纳他为嗣子,欢迎他进到神的家里,随天国的产业(约一:12;来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圣灵的心内作证,证明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存恐惧之心,如同奴仆恐惧主人的忿怒,倒以儿女的身分,呼神为父,坦然无惧地向他祈求(罗八:14~17;加四:4~7;太六:9;参来四:16)。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领养的儿子)和圣子(独生的儿子)的来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质也是不同,然而神却接纳我们如儿女,并作基督的弟兄(来二:11;约廿:17;约壹三:1~2)。

四、对因信称义之异议

有三类经文似乎与因信称义的教义不符。第一类经文教训称,神将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为审判他。第二类经文论到神必要报答人的善行。第三类经文关于雅各书中称义和善行之关系的教训。

(1)按行为审判。罗二:6~8;林后五:10;林前三:13;彼前一:17;太十六:27;廿五:31~46。

仔细

(2)按行为报答。箴廿:7;廿五:21~22;太六:1~6,16~18;路六:38。

这部分的经文,号前一段所提的经文,略为不同。这里不是论到审判的依据,而是论到善行的得赏。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称义,那末神为何要给他们赏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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