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由福音至来源 (1-2章)
保罗首次到加拉太各地,传讲罪人不靠律法,只凭信即可因信称义而得救的自由福音。无奈从犹太下来的假师傅,竟把赖恩得救的福音和律法相混,所以保罗极力证明,我们得救是赖恩典不靠律法,凭信心不凭行为。
一、圣职的选立 欲保守保罗所讲,因信称义之纯正信仰,须先辨明保罗之职分,故1:1即开宗明义地说到他职分的由来。
(一)言明他有使徒的职分(1:1) “作使徒的保罗”使徒之意即“主所差遣的”,使徒的凭据:
l、是主直接拣选的。
2、有行神迹的恩则和行奇事的能力(太lO章;徒5:l5-16,l6:l6-18,28:8-9)。
3、必须亲见过复活的主,为耶稣复活见证(徒3:22;林前1:1)。
(二)他不是人召人立的(1:1) 非由于人也非藉着人(1:15),职分之由来。
(三)是主召主立的 乃是“藉着耶稣基督,与叫他从死里复活的父神”。主召他立他在大马色徒(徒9:6,10-18节),又在安提阿(徒13:2-3)。
二、圣示之由来(加1:6-24)
(一)所传非别的福音(加l:6-lO)。
1、何谓别的福音 原文是“非相同的”,乃另一个,并不是福音。即假师傅律法与恩典之混合救法,并非是恩惠的福音,将基督的福音改变。
2、传别的福音何以当被咒诅(1:8) 传别的福音关系如此严重,乃因关系人的生命,能毒害人的灵生命。
(二)所传非从人领受(1:11-24)
l、非从犹太旧教学的(1:l3-14)。
2、非从使徒们学习的(1:l6-24)。未与属血气者相商,无论家庭,老使徒。
3、乃是耶稣基督的启示(1:12、l7;林后12:2、l、4,12:1)天上的启示在阿拉伯所得。
三、圣工的进展(2:1-21)
(一)耶城使徒的同情(2:l-10)。
l、以未叫提多受割礼表明(2:l-5),使徒赞成保罗所传。
2、以大使徒未于我有何加增表明(2:6),意即保罗未从那些有名望的加增什么真理知识或属灵的恩赐、能力等。使徒中有名望的即彼得、雅各、约翰是教会柱石(加2:9)。
3、以有名望者之同情表明(2:8-10),同情他作外邦人使徒。
(二)安提阿彼得之受责(2:11-21) 保罗说明他与耶城那些有名望的彼得、雅各、约翰等之关系。加拉太信徒应该十分明白假师傅宣传之错误。
1、彼得的错误(2:11-l3) 里面的软弱,老习惯,为人情背真理。安提阿为异邦教会发源地,是异邦教会之耶城,对异邦各教会站在领导模范地位,所以彼得在安提阿真是举足轻重(2:11-13;徒10:l-18)。
2、保罗的责备(2:l4-18,3:28) 因这事与大众有关,并关系全教会,这非但是彼得行为上之错误,也关信仰上的错误,不免令多人跌倒,所以不能不责备,更正彼得之错误,亦即保守信道。
3、个人的见证(2:19-21)
(1)向律法已死 消极
(2)向神活着 积极
(3)若靠律法称义基督即徒然死了。不废掉神的恩。
总言之,保罗这是说到耶城有名望的使徒,亦完全承认他使徒的职分(2:7-lO)。其责备彼得,即彼得亦为自己辩护(2:11-l4)。因彼得所信与他完全相合,他与彼得有共同的信仰,所以他能责备彼得所过的矛盾生活。最后又申明“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意即我们犹太人如果求在基督里因信称义,若仍在罪的地位上,又去靠律法成全,难道基督是叫我们成为罪人吗?若再去靠律法不是明显因信之道不可靠吗?
第四章 律法与恩典 (3:1-29)
本书最重要的问题即律法与恩典,此也关基督全部救法的问题,著者于本书内有决定性的判明,于基督教基本信仰关系极大。
一、责以律法混合恩典(3:l-5) 信徒得救是信心问题亦即恩典问题,“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绝非靠律法又靠恩典。
(一)责其惑于假师傅(3:1)
(二)责其忽略经验(3:2-4)
(三)责其昧于真理(3:5)
二、论律法与信心
(一)律法有何功用
1、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3:19),显明罪为罪。在没有律法以前,有罪不算罪(罗5:13),有律法后人不仅继续犯罪,而且罪趁机藉诫命在人里面发动(罗7:8),这是律法证实人性是恶的(罗7:11-13)。
2、律法断定人皆有罪(3:11;罗3:19、20、23),没有一个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3、律法为咒诅罪人(3:1l-14) 主为罪人受咒诅而钉于十架上。
4、律法将人圈在罪中(3:22、23) 圣经把罪人都圈在罪中,使所应许的因信基督归与信的人(22节),唯有信心是出路。
5、律法是训蒙的师傅(3:24)。
6、律法是临时的,等候基督来到(3:19) 预备耶稣来到。
(二)信心有何效用
l、因信称义(3:8、16)。
2、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可译“因信称义得生”即因信而称义,非因行律法而称义。
3、因信得着圣灵(3:3、14;约27:38-39)
4、因信得神的应许(3:22) 律法不能使人得应许。
5、因信得产业(3:18)。
6、因信度儿子的生活(3:26)。
7、因信与众合一(3:28)。
(三)信心比律法可凭
1、个人之经验(3:l-3) 他们对于耶稣钉十字架并对于圣灵皆有清楚经验。
2、亚伯拉罕之榜样(3:6-9) 以信为本的即亚伯拉罕的子孙。
3、真理的证明(3:lO-12) 谁能照神律法行得完全呢?律法无效力。
4、盟约的坚定(3:7) 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即信心之约(创12:l-3,15:18),不能被律法所废。
三、论信徒对于律法 靠恩典凭信心,不靠律法。
(一)律法与恩典显然不同(出19:5;罗3:21,10:3-l0;林前1:30) 在恩典之下,神将基督之义白白赐给人,在律法之下却是叫人自成为义。
(二)律法本身是善的(罗7:l2-14),属灵的。
(三)基督替人完全了律法(3:13) 因人不能凭律法称义,他便代我受律法之咒诅。
(四)律法不能使人称义 亦不能使人成圣(2:16,3:2、11、l2)。
(五)信徒向律法是死的(2:19,4:4-7;罗6:14,7:4)向神活着。
(六)恩典非废掉律法(3:11-14) 主三十三年之久完全了律法之义。
(七)信徒乃属恩典之信律(罗3:27) 信主得救亦是——种法律,人称义非靠立功,乃靠信律。
第五章 儿子与奴仆 (4:1-31)
参见喻经故事,加拉太会众正是保罗用福音所生的儿子,因受了律法派的毒素,信心软弱,不能解脱律法的捆绑而得自由,保罗遂说明在恩典下为儿子,与在律法下为奴仆之不同。
一、有无儿子名位的关系——名位问题(4:l-11,4:4)在律法下与在恩典下的不同。
(一)在师傅之下的蒙童(4:l-3)
l、受训蒙的蒙童与奴仆无异(4:23-24),希腊与罗马人的儿童被看管在师傅手下,强迫受教育,直到他们成人的时候。
2、直到父亲预定之时满足。自师傅手下放到儿子地位上。
(二)从律法下解放的儿子(4:4-l3)
l、从律法下得释放
(1)神的时候已满足。
(2)耶稣为童女所生(创3:15),应验经上第一个大预言。
(3)生在律法下 他若不是人则不能替人守律法。
(4)尽了律法的义 耶稣三十三年的生活已尽了律法的义。
(5)将律法以下的人救出来。
2、得着儿子的名分,可译作“放在儿子的地位了”。
3、有儿子的灵在心中呼叫阿爸父(罗8:l5-l6),神就差遣耶稣基督作儿子的灵进入我们心里。
二、基督成形于心的关系——生命的关系(4:12-14)
(一)有热情未必有生命(4:l2-18) 保罗前去加拉太布道时,该处信徒对保罗异常欢迎,接待他如同天使,如同基督(4:14) 但他们对假师傅亦同样有热情(4:17-18)。
(二)有生命不在于热情(4:l9-20)。
l、其里面人必具体化,即重生之生命具体化。
2、此里面人即基督在心内成形。
3、此生命是产生的。
4、传道人必自己先有基督成形在心,方能产生出有基督成形在心的儿女。
三、生母不同的关系(4:21-31) 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就是两约”:
(一)生母不同——以实玛利是使女夏甲所生,以撒是自主之妇撒拉所生。
(二)生命不同——按血气生的亦即按人意生的。凭应许生的亦即按着圣灵生的(4:29)。
(三)地位不同——(4:2-25) 一在律法下作奴仆,一在恩典下作儿子。
(四)生活不同——(4:26-27) 一出于在下的耶路撒冷,一出于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由的。
(五)彼此对待不同 逼迫人的与受逼迫的(4:29) 自亚伯、该隐时起。
(六)与家庭关系之不同 夏甲是寄居或漂流之意(加4:30;创11章,2l:10-11),撒拉是自主之妇,当然与其子常住家里(约8:25;弗2:19)。
(七)所得产业之不同 以实玛利被逐,“拿饼和一皮袋水”(创21:14;加4:30),以撒承受全业。
第六章 基督里的自由 (5:1-26)(5:1为全书之钥节)
一、从律法下解放的自由(5:l-12) 脱离了律法(律法使人作奴仆,此即我们所负的重轭)。
(一)靠律总是绝望(5:12) 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益”是动词,即基督无法益你们了。
1、律法是人的债主,人是律法的债户,越尽力量债愈重。
(1)按律法的功用说 律法存在一天,我即还不清他的债。人在律法下永不能翻身。
(2)按律法的权势说 人必须守全律法的每一条方清债。
2、靠律法即与基督隔绝(5:4) (因靠律法则不要恩典了)。
3、受不受割礼皆无功效(5:6),亚伯拉罕信在先,律法在后(罗4:9-16)。
4、劝人行割礼非出于神(5:7、8,1:6)。
5、割礼是一点面酵(5:9) (割礼的毒素会败坏了我们整个的信仰)。
6、那搅扰你们的必担当他的罪(5:10)。
(二)凭信心始得自由
1、基督使我们得自由(5:l) 你们接受基督多少,换言之你奉献给基督多少就得多少自由,或说你就得到什么程度的自由(罗6:18)。其自由非无轨道的,乃是作了义的仆人,受灵的支配管理,乐负主轭,不再负律法的重轭。
2、凭信得着义的盼望。圣灵的工作。
3、此信使人有爱的工作(5:6) 信心是有效果的,活信不能无效果,此果效即“使人生发爱心”。
4、有信心方跑得好(5:7)。
5、神仆因信乐受逼迫(5:12-15) 在真理上不通融则要受逼迫,十字架即因不通融而来。
二、爱中之自由(5:l2-15) 越自由越守律法
(一)不能越乎自由轨道(5:l3) 并非叫我们在律法外任意放荡,乃更使律法坚固(罗3:31)。
(二)乃是合于爱的律法(5:14-15) 天国之律法即爱律,主赐之命令(约13:34)。爱为最高的人生。
三、灵中之自由(5:16-28) 基督徒最大的痛苦即是灵欲相争的苦。
(一)情欲的果子(5:l6-21)
1、圣灵与情欲时常相争(5:18;罗7:l5-24) 彼此为敌,使我们不能作所愿作的。
2、我们宜站在灵的一边(5:16、18) 得胜秘诀即立于灵的一边。
3、情欲所结的果子 十六样分三类:对己、对人、对神。
(二)圣灵的果子(5:22-26)
1、正面说(22-23节) 分三类。
(1)信徒内在的仁爱、喜乐、和平。
(2)对人的忍耐、恩慈、良善。
(3)对神的信实、温柔、节制。
九样果即表现基督的一幅美丽图画,亦可作加拉太书(2:20)之解释,亦可作(约15:l-8)果子的定义。
2、反面说(24-25节) 信徒所以能结果子,是因把肉体与主同钉十字架。
3、总结 26节。
第七章 实行基督的律法 (6:1-18)
基督徒虽从是非律下赎出来(因基督已替我们完成了),却仍在基督的律法下作人(6:12),此律法称为新命令(约13:34)。
一、守爱律之实行(6:l-11)。
(一)由于爱心的担当(6:1-5) 如何互相担当有二方面:
l、对人(6:l--2)
(1)有过犯要善劝(6:1) (甲)规过是各人的本分;(乙)规劝之态度,当用温柔之心。
(2)有重担要互担(6:2),如主担我们之忧(赛53:3-5)。
2、对己(6:3-5) 人有过犯故当规劝,在规劝别人时,亦是检讨自己的好机会。
(1)查验自己的行为(6:4),“自省”亦灵修时最要之功课,对内要于对外,责己严于责人(6:7)。
(2)担当自己的担子(6:5)。
(二)出于爱心的供应(6:6-l1,9-lO)
1、供应趁机会(6:9-l0)
(1)对于传道人(6:6;林前9:4-16)。
(2)对于众人,有了机会就当行善。
(3)对于信徒,向信徒一家更当这样。
2、撒种必收成。
(1)勿自欺以欺神,我们不论分担别人的担子,或检讨自己的行为,或供应传道人的需要,必须对准个人良心,每日行在神面前。
(2)种什么收什么,种时短收时长,种的有限收的无量。
(3)顺灵种与随欲种。
(4)写大字为希望(6:11) 平常写书信是个人口述别人代笔。
二、守爱律之态度(6:l2-l8)
(一)伪师之(反映)存心(6:l2-13)。
1、怕为十架受逼迫(6:12)。
2、他们自己亦不守律法(6:13)。
3、是要藉着你们夸口(6:13)。
(二)使徒的态度(6:l4-18)。
1、夸口的只有十架(6:14)。
2、使徒已将世界钉死十架(6:14)。
(三)信徒的实行(15-l6节) 要紧的是作新造的人(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