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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帝和好--基督徒伦理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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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0: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圣经允许堕胎吗?  经文:诗篇139篇13-16节

  壹 前言

  所谓堕胎,天主教的定义是:堕胎就是在胎儿还不能在母体之外生存以前,就把他从母体逐出。大英百科全书则定义为:胎儿未发育到能独立生存的阶段(在人类为妊娠二十周),便被排出子宫的现象。

  全球堕胎风潮之盛行,从数字可以见端倪。一九六八年全球合法堕胎总数,估计在三千万至三千五百万之间。一九八八年约有五千五百万次,亦即每秒钟便有一次堕胎。

  至于台湾的部份,1996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北市议员李庆安公布一份与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合作,首度以全国2176位妇产科医师为对象的问卷调查,从回收的问卷中推算比例,未成年少女的堕胎数目高达37,499人,若加上成年未婚女性的堕胎数,更可能高达30万人。

  圣经到底允不允许堕胎?堕胎是不是犯了圣经所说的杀人罪?为甚么平素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子,没有胆量拿刀杀人,但却非常容易为了一些不成熟的理由而扼杀一个胎儿。堕胎的行为,在现代的社会中似乎越来越司空见惯。社会上充斥着许多缺乏职业道德的妇科医生,轻易的就为未成年少女进行堕胎手术。我认为身为基督徒,有必要本着圣经的真理,来回应这些问题。好让我们行神所喜悦的事,因为许多的不义和不法的事,已使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得不到上帝的祝福。若要得上帝的祝福,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离弃罪。

  论到能否堕胎这个问题,社会上有两极的意见:


  贰 支持与反对堕胎的各种论证

  一、支持堕胎的看法

  1.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指出:「有医学上理由,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范围者」。
  2. 若怀孕可能导致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因怀孕而引发自杀者。
  3. 因奸成孕之受暴妇女没有义务为施暴者怀胎,可以拒绝无辜牺牲的权利。
  4.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之医学上的理由者」。
  5. 怀孕造成妇女无法上班,严重影响生计者。
  6. 怀孕少女太过年轻,身心灵各方面均不够成熟,若不堕胎恐造成更大的恶。
  7. 怀孕会影响生涯的发展。

  二、随时可堕胎的观点──胎儿低于人

  1. 认为胎儿没有自我意识。
  2. 认为胎儿仅是母体的延伸(认为仅是身上的一团组织)。
  3. 认为儿童或婴孩需要不受忽略与虐待(假设此一胎儿是不受预期欢迎的,例如希望生男丁,却验知胎儿是女孩)。
  4. 认为妇女的自主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所以遇到需要在母体与胎儿之间作抉择的时候,通常都选择保留母体。天主教则选择保留胎儿,因认为母体已经得救了,而胎儿尚未赎罪。基督教则相反,因为认为胎儿的原罪已被主的十架对付掉了,本罪则因他未及在世上为人,所以完全没有,因此必然得救。

  三、有时可以堕胎的观点──胎儿为潜在的人

  1.认为人格是逐渐发展来的,也就是说胎而儿本身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意识的人仅能算为潜在的人。
  2.认为人格和体格的发展是互相联系的,胎儿的器官是逐渐发展出来的,所以没有完全成型前,只能算为潜在的人。
  3.认为胎儿类似鸡蛋或种子,仅具有为人潜能。
  4.公民权仅属于出生的婴儿(暗示未出生胎儿不是完全的人),按中华民国法律,出生婴儿若是哭一声,就有继承权。若是出生没有哭声,表示是死胎,不算为人,就没有法定继承权。

  四、反对堕胎的观点

  1.堕胎等于鼓励人从事不负责任的性行为。

  2.堕胎成为不忠不贞不合适的性行为的保护伞。

  3.从胎儿的立场反对堕胎:

  A.生命始于受孕──一位口称所堕的胎只是一团小小的细胞组织的妇女,正侃侃而谈她的理论时,其医师问她:『你本来打算给这小孩子起甚么名字?』立时,这位想贬抑生命的妇人如同悬崖勒马般,陷入了沉默。

  B.胎儿具有知觉与意识──从怀孕二十五天起,胎儿的大脑皮质开始成长,开始具备思考、记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再长大一点,胎儿会在子宫里踢脚、转身、伸展躯体、翻筋斗、眯着眼睛看、吞咽、握拳、吸大姆指、听到外界的声音。

  C.胎儿不只是一个潜在的人──胎儿在一个月大时,他的血液已经流经其细微的静脉、动脉、心跳一分钟约六十五下,有脑部、肾脏、消化道等刍型。两个月大时,心跳趋于稳定、会产生消化液、有肝脏、血液细胞、皮肤开始有触感。

  D.无人能够决定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生死──本世纪神学家John Stott曾经引用一段发人深省的对话:

  一位医生问另一位想要堕胎的妇女道:『我想请问您对终止怀孕(即堕胎)的看法。父亲患有梅毒,母亲得了肺结核,前四个孩子中,头一个是瞎的,第二个死了,第三个又聋又哑,第四个也有肺结核,您会怎么处理?』

  妇女答道:『我一定会终止怀孕。』

  医生说:『那你就是杀掉了贝多芬。』

  假如有残缺的孩子可以在出生前就刻意被处死,那出生后又何尝不可?同样的道理,后天造成身心缺陷的人,是否又可以因为他「活得太痛苦」、「活得毫无意义」』而让他死呢?那又和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有何不一样?

  E.无人应因别人的犯罪而应被剥夺其生命权──若容许因为他的父亲是一名强暴犯,而故意将因而怀孕的小孩杀死,这是一种莫名其妙的正义。

  F.胎儿是世界中最脆弱的一环,是弱势中的弱势。

  4.堕胎可能产生后遗症与危险:

  A.手术
   a.子宫扩刮术──若刮除手术不够纯熟,可能引起子宫穿孔、出血、子宫颈裂伤、麻醉药物副作用或血栓、残留胎儿残体、、子宫沾粘败血流产症。
   b.吸引术──胎儿在极大痛苦中死去。
   c.子宫切开术。

  B.药物
   a.注射前列腺素、栓剂等诱发子宫收缩,使胎儿早产。
   b.注射沙林盐水溶液,使胎儿吸咽毒液而死,母体经二十四小时的不舒服后产下死婴。
   c.服用RU486锭剂,达成抑制子宫内膜黄体素,使胎儿因得不到养份而饿死。


  5.从孕妇立场反对堕胎:

   a.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
   b.胚胎胎儿不是母体的延伸(而是腹中另一个独立且不同的生命个体)。
   c.孕妇个人的精神状态不足以成为堕胎的理由(反对自由心证式的借口)。
   d.先天疾病、因奸成孕与乱伦等虽造成孕妇极大的伤害,以及长期的负担,但并非没有出路可寻,不必一定要以扼杀另一无辜生命来处理。
   e.怀孕生子是女性的一种能力与祝福。
   f.堕胎并不能增加女性的社会地位。
   g.堕胎形成母子亲情的潜在敌人,破坏原来美好的关系。


  叁 圣经对堕胎的教导

  一、认为胎儿是人

  1.未出生的胎儿也被称为孩童──。被称为胎儿的用词,也被用来称呼孩童(路1:41,44;2:12,16;出21:22)、成人(王上 3:17)。所以从圣经中的用法,可以知道未出生的胎儿,并不低于一个幼童或是成人。

  2.胎儿乃是神所创造的──正如亚当和夏娃是所按自己的形象与样式所创造的一样。(诗139: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John Stott认为诗139篇里面不但提到人的被造性,也强调人的连续性,因为诗中的我包含着出生前、出生到现今、以及未来。

  3.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与成人一样受到律法保护──出21:22-25提到有孕的妇人若在别人的打斗下受伤小产,若是胎而无恙,则须赔偿价银。但若是导致母体或胎儿任何一位死亡,则要以命偿命。可见胎儿的生命是与成人等值的。

  4.基督在马利亚腹中已经是人了──若是当时有优生保健法「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这一条规定,马利亚绝对有资格引用而把耶稣堕胎下来。

  5.未出生的胎儿具备个人的特质──路1:44提到当施浸约翰还在以利沙伯的腹中时,一听到马利亚的问安,就在腹中欢喜跳动。现在很多人注重胎教,就是了解到胎而儿具有意识这个部份。

  6.圣经用人称代名词来称呼未出生的婴儿──(耶1:5;太1:20-21)

  7.未出生的婴儿已被神所认识──诗139:15-16;耶1:5『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

  8.未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也蒙神呼召──在创25:22-23中,在雅各和以扫未出生前,上帝就预言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士13:2-7参孙还未被母亲怀胎前,就已经被分别为圣作拿细耳人。(赛49:1,5;加1:15)

  二、若胎儿是人的延伸教导

  1.若胎儿是人,那么就受到「禁止杀人」的律法保护。(出20:13;太19:18;罗13:9;彼前4:5;约壹3:15)

  2.胎儿若是人,则他们认识神与服事神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彼后3:9『主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

  三、从一些圣经人物与事件反思优生、奸淫或乱伦的堕胎

  1.约9:1-41生来瞎眼的是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来。

  2.何1:2上帝叫何西阿接纳歌篾并她在淫乱中所生的儿女。

  3.创38:1-30犹大与他玛乱伦生法勒斯(创 28:29),后来成为耶稣的先祖并列名于家谱中(太 1:3)。

  结语

  我们应当绝对尊重每一个受造于上帝的生命,不能够以任何形式的借口堕胎(除非继续怀孕会立即危及母体生命安全之考虑者)。堕胎就是杀人,人类不应该用尽办法为堕胎做合理化的辩护。基督徒也应该懂得不顺从世界的声音而行,而选择按圣经的真理而行。神所赐的产业,我们全然接受。这样,上帝才会有机会因着我们的完全信靠,而行使祂奇妙的作为。


(二)从圣经的观点看同性恋
  经文:罗一章26-27节、林前六章18-20节

  前言

  一九九六年五月,台湾第一个同性恋教会:同光教会成立,带给教会界极大的震撼,也引起许多相关真理的讨论。到底教会应该如何面对同性恋这个问题?教会信徒中若有同性恋者,教会应该用甚么态度与立场来对待他?视之为罪人?隔离或接纳?同性恋是罪,还是病?

  同性恋形成的原因,科学界尚未有定见,通常分为两种主张:先天(脑部结构异常、贺尔蒙分泌异常、遗传)与后天(家庭因素、学习因素与情境因素)。但无论如何,圣经对于同性恋的记载,可以说一面倒并不认为它是一种可被接受的行为。

  以下我们就从一些经文,来看圣经对同性恋的看法:

  一、同性恋是可憎的罪

  有两段圣经支持这看法:

  第一段圣经记在利未记十八:22『不可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第二段圣经记在利为记二十:1-3『人若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在他们身上』。

  这两段经文把同性恋定义为可憎恶的罪,必须治死。

  我们知道在圣经中,记载人类最早出现同性恋行为是在创世记十九章。在创世记十九章里,所多玛和蛾摩拉城里的人要求罗德交出两位天使,并且『任我们所为』(此为和合本翻译,现中译本译为「要和他们睡觉」)。因此,天使要毁灭这两座城,因为城内的罪恶的声音,在耶和华面前甚大。犹大书也记载『如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也照他们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所以,同性恋的行为,在早期的圣经中,被视为罪,是耶和华神所憎恶的。

  旧约圣经里面还有一处记载同性恋的故事,是在士师记十九章(与创世记同样是十九章),叙述住在基比亚城里的便雅悯男人,要求与路过的利未人『交合』。之后引起十一个支派联合起来攻大便雅悯支派,几乎把便雅悯支派灭绝了。而上帝对这一件事的态度,清楚的记在何西阿书九:9『以法莲深深的败坏,如在基比亚的日子一样。耶和华必纪念他们的罪孽,追讨他们的罪恶』。

  二、同性恋是逆性的行为

  上帝对婚姻的应许,是定规在两性的结合,而非两个同性的结合。上帝把性赐给人,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是要人生养众多,生育只能在两性关系中才能进行。第二,上帝把性赐给夫妻二人,做为婚姻的礼物。从这两个观点来看,同性恋者所强调的性行为,刚好是违背了上帝对于性的旨意。因为同性恋者不能因两人的结合而生育,也不符合上帝规定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的原则。

  我们知道同性恋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性重于爱,第二种是爱重于性。前者大部份属于性解放或性滥交,注重的是性的享乐。后者追求的是互相委身,虽是两个同性的结合,却仍在感情与认知上,区分为丈夫与妻子。今天许多主张同性恋者婚姻合法的,比较多是属于后者这一类型。

  从圣经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第一类型会第二类型的同性恋,圣经认为都是一种逆性。保罗在罗马书一:26-27中提到:『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在这里,保罗直言,同性恋的行为乃是逆性。换言之,就是上帝规定性满足的方式及动机,应该是在合法的两性之间进行,因此,单性的性行为(手淫)也是神所不喜悦的。

  性既是上帝给人的礼物,必须取之有道,否则,就是『妄为』。『妄为』的结果是──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六:9-10「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就是男同性恋者)???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三、同性恋者应劝诫后接纳

  有许多学者从遗传学的角度提出同性恋是先天的疾病(脑部结构异常、贺尔蒙分泌异常、遗传),是不可抗力的致命吸引力。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有部份同性恋的倾向,是属于后天的。所谓后天的就如:

  1.家庭的因素──一九六二年,心理学家贝博提出「家庭动力是同性恋主因」的看法,他认为同性恋是跟源于早期家庭经验的结果。因父母不合、家庭破碎而造成子女在父母亲角色认知上的错误。致而导致情感转移、恋父情结、恋母情结、性别认同困难等现象。

  当代称霸网坛的女子网球健将《女金刚》娜拉提诺娃,她是一位众所周知的女同性恋者。不过,她在同性恋的角色上是扮演男性,就连她的体魄也都像一个大男人,难怪在女子网坛,没有一个人是他的对手。

  2.学习因素──特别是在性生活方面被增强或挫折的经验,造成对异性的关系受阻,而倾向对同性寻求性的满足。

  3.情境因素──精神分析学者欧佛西发明「假同性恋」这个名词,认为在监狱、军队、修道院等团体中,常发生情境同性恋。这些同性恋者只要一离开那些环境之后,同性恋倾向多半立刻消失。

  无论是先天的或是后天的,教会应该如何对待同性恋者呢?

  1.持守绝对的真理原则──亦即相信并了解上帝憎恶同性恋的行为。教会基于圣经的教训,无法接受同性恋者的婚姻是合神心意的,更无法接受同性恋者对性的错误解释。

  2.同性恋者与众人一样都是罪人──一般人没有比同性恋者更公义,同性恋者也没有比其他人更有罪。世上每一个人都需要基督的救恩,同性恋者也一样需要救恩。基督不但为基督徒死,也为同性恋者死。基督徒是蒙恩的罪人,假如同性恋者愿意回转到神面前,离弃同性恋的行为,也将会蒙恩。

  3.上帝恨罪但爱罪人──因此教会没有理由拒绝同性恋者参与教会各项聚会,正如教会不拒绝曾经犯堕胎、杀人、外遇、淫乱、灵媒,但是之后悔改的人参与教会的敬拜一样。基督徒不应该歧视同性恋者,但却必须以严正的立场,爱心的态度,劝导他走出埃及为奴之地。若是有足够的辅导知识与能力,基督徒应当帮助同性恋者斩断撒旦在他们心思意念上的诱惑,用上帝的话不断强化他的信心与决心。并借着祷告、行道,让同性恋者获得新造的生命(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最后要帮助他们不要自我厌弃或控告,因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

  结语

  德国神学家Karl Barth根据创世记,提出上帝在创造的第六日,就按照自己的型像造男造女。因此认为:人是男是女,一定有一格性别的。因此人不应该否定自己的性别,想办法要变成另一个性别(变性),或错误的角色扮演。

  此外,基于某些同性恋者是因为后天的因素而造成,特别是家庭因素,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避免因为夫妻之间的互动不良,造成儿女对于自己角色认知的困难,以致于影响对另一半的选择。轻微者可能成为恋父母情结,严重者则有可能成为同性恋者。为人父母者,实在不可不慎。


(三)圣经对自杀的看法
  经文:腓一章21-24节、罗十四章8节

  壹 前言

  当一个人活下去已然变成痛苦的重担时,从道德的角度而言,我们可否就此同意他结束生命?自杀是人在经历不可超越的障碍或痛苦时所选择的不得已行为,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伦理学者史密兹(Lewis B. Smedes)说:

  自杀,其实是人类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结。从一方面来看,自杀是力量的表征;人类最大的力量,可以决定自己最终的命运。而另一方面,自杀所代表的也是人类最深的挫败和软弱。这种内心的冲突、矛盾迫使我们在判定自杀的道德行是非时,不得不小心翼翼。

  一般人类对于自杀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自杀是一种罪,是上帝所严格禁止的错误道德行为。第二种认为自杀是合法的选择,因为主张人类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第三种认为自杀是一出悲剧,是不幸的,要尽力避免,人对自杀者仅能表达同情与怜悯,而不是无情的定罪。

  一、圣经对生命的教导

  1. 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来自于神的创造,人是按神的形像与样式造的。因此有人主张,自杀就是毁坏神的创造。保罗也说到:岂不知你们是神的殿,神的灵住在你们里面里头么,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四:16-17)。

  2. 生命的主权在神,而非人类──传道书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生有时,死有时』。可见,人何时生在世上,何时离开世界,主权乃在于给人生命的上帝。希腊哲学中的斯多亚学派有一种观念,认为每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只有他觉得死亡似乎比眼前残酷的生活更适合自己,那他在道德上就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这有一点像佛教的生死观,有一次我在研究安乐死问题的时候,看到佛教刊物《金色莲花:佛学月刊》里面有一篇文章,记载恒清法师的一段言论,他说:我认为死亡权是属于人权的一种,自己可以来决定自己的生死。如果你觉得你这一生过得很圆满,过得很充足,也不会轮回到很坏的地方去,你如果愿意安乐死,并不一定违反佛教的教义。

  然而,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却完全反对这种看法,因为人类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任意剥夺自己的生命,就是抢夺上帝对人类生命的主权。

  基督教伦理学者华德凯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如此说道:
惟有神能赐与生命、维系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权取走生命。第六诫命清楚饼明一件事实,任何人断绝别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权,即是凶手。

  因此,按照圣经对生命的观念,人类应该是极力的去保护上帝所赐的生命,不能轻易的毁坏它。人类也应该完全尊重上帝拥有人类生死的主权。

  但是,从实际的状况而言,决定以自杀来终结生命的人,难道都是轻看生命、不尊重上帝对生命主权的吗?假如自杀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勇气,那么,自杀者必然是经过一番思考与挣扎的天人交战后,才做出的行动。那么,对自杀者而言,我们所应给与的正确态度,是应该是怜悯,而不是定罪。以下我们就几类自杀的动机与类型,详细的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了解。

  二、自杀的动机与类型

  1.
殉道型的自杀──这种殉道型的自杀,有可以说是一种牺牲(为国捐躯、因器官捐赠而早死、难产留子不留母)。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对于殉道型的自杀,主不但没有责备,而且还以天们能拥有天国来安慰他们。另外,主耶稣也曾说:"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没有比这个更大的",可见主耶稣嘉奖这一类的自杀。主耶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就为我们死,正印证了祂自己的这一句话。

  除了主耶稣的两段话之外,我们知道十位使徒(除了犹大与约翰之外)都为主殉道,他们明明知道坚守信仰的结果,必然是死路一条,但是他们仍然愿意慷慨赴死。

  保罗说:因我活着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处。我证在两难之间(其实是两好之间),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因为这是好得无比的。然而,我在肉身活着,为你们更是要紧的。可见,无论生死,考量的重点是基督。

  辅助之道:善于辨别时机,事态的严重性,非到殉道时刻,否则不轻易丢弃生命。

  2.
绝望型的自杀──当一个人觉得活下去,无法面对即将而来痛苦时,或是完全失对上帝的信心,疾病无法得医治,找不到任何足以支持自己再华下去的理由时,因此而选择终结自己认为无意义与价值的生命时,称之为绝望型的自杀。

  以前教会有一位弟兄,因为深感国家外交一直处于困境,几次上书军事将领表达个人忧国之心,但总不得要领。这位弟兄一方面基于忧国之心,一方面又对事实看得太过绝望,因此就在总统府人行道上,在高喊中华民国万岁之后,举刀自尽。

  绝望型的自杀,乃是一种悲剧。当以色列王扫罗与非利士人决战时被敌人的弓箭手追上,射伤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说,你拔出刀来将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歌礼的人来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惧怕,不肯刺他。圣经说,扫罗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拿兵器的人见扫罗已死,本于对主人的忠心,也伏在刀上死了。(撒上31:1-7)。

  所以,对于绝望型的自杀,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怜悯,而不是定罪。要知道,一个人之所以会选择自杀,一定有说不出来的痛苦,与无法超越的困境。就好象一个落水的人,在绝望中若是有一根草可以抓,他一定会尽力去抓的。

  希伯来书10:32-34鼓励我们,要陪伴那些在大争战中遭受各样苦难的人,度过他们人生中的苦难期。要体恤这样的人,当他们在捆锁、患难当中,用最大的支持,陪伴他们勇敢的走过大争战。

  辅助之道:更多的陪伴与开导,一起度过危险期,当危险期度过之后,积极协助人生的重建。

  3.
逃避型的自杀──这一类的自杀,通常是因为一种罪咎感,亏欠或补偿的心态而导致。例如卖主的犹大,他若愿意悔改认错,相信主会赦免他。正如彼得曾经三次不认主(不承认主的罪是硬心,与卖主的罪是贪心,一样是弃绝主),他在鸡叫三此以后痛哭悔改,主便赦免他。可惜,犹大却熬不过内心的罪咎与控告,竟选择以吊死来逃避内心的不安(所以犹大不得救,不是因为他卖主,而是因为他用自杀来面对自己的软弱)。

  旧约先知约拿也曾经自杀,不过他是自杀未遂。他在蒙召前往尼尼微传道的一开始就逃避上帝,坐船躲到他施去了。结果遇到狂风,后来水手找到在传舱里面睡觉的约拿,并且质问他,后来知道这狂风大浪的起因乃是因为约拿躲避上帝的面,所以上帝兴起狂风大浪。这时候约拿便要水手把他丢进海里(第一次自杀),丢下去之后,海果然平静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许多日本军官切腹自杀,也是属于逃避型的自杀,因为自觉无法面对战败的事实。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5:17说到『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便成新的了。』没有甚么罪是不能得赦免的,只要肯转向神,神就转向我们。

  辅助之道:帮助他用另一种角度与观点来看待失败,帮助他接纳人生的起伏与喜怒哀乐。必要的时候转介给牧师或专业人员辅导。

  4.
精神官能症的自杀──这一类的自杀,通常是因为对病患的照顾出现疏忽而造成。有些精神官能症患者会有幻听幻觉的现象,导致出现危及生命的行为。这是属于不可抗力但可避免的状况,若是保护得宜,应该可以免除悲剧的产生。

  雅各书5:13-15『你们中间有受苦的呢,他就该祷告。有喜乐的呢,他就该歌颂。你们中间有病的呢,他就该请教会的长老来,他们可以奉主的名用油抹他,为他祷告。出于信心的祷告要救那病人,主必叫他起来,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

  辅助之道:建议对精神官能症患者,要做好陪伴的动作。定期陪他就医治疗、心灵谘商、官能性复健、监督定时定量服药控制病情,给与舒适的环境,使病人保持身心愉快。远离刺激来源。

  结语

  自杀并非是由单一因素所造成的社会现象,不但有社会因素,还有个人心理因素与病理因素。大部份的自杀者是受害者,是需要帮助与辅导的。他们所需要的,不是『是非』与『伦理』,而是了解与辅助。他们不是不想拒绝自杀的结果,而是无力逃脱自成自杀的原因。因此越多的关怀与及时的帮助,就越能使他们远离绝望。

  圣经并未明确的判定自杀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罪,自杀并没有比杀人、奸淫更不可饶恕。上帝反而在约拿书中,显出对软弱的罪人之无知、悖逆所发之怜悯。

  虽然摩西十诫的第六诫规定:不可杀人。这个命令不但指不可杀别人,许多解经家都同意其中的精神也包括不可自杀。然而,圣经记载主对罪人的爱、赦免与鼓励,远远超越祂对罪人的责备。

  祂告诉行淫中被抓的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不要再犯了。

  祂告诉三次不认祂的彼得说:你回头之后,要坚固你的弟兄。

  祂对那用信心摸祂衣裳繸子的女人说:妇人,你的罪赦了。立时她的血漏就得医治。

  深信对有自杀倾向的人,我们的主必然会说: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这样,你们心里就必得享安息。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


(四)圣经对离婚的看法
  经文:太19:1-9、林前7:10-17a

  壹 前言

  随着社会之变迁,台湾地区的离婚现象,不论就离婚对数或是离婚比率,皆有逐年增加之趋势。离婚率自1985年的每千人1.11对、即21,159对离婚夫妻爬升到1996年的每千人1.67对、即35,875对夫妻离婚。

  台湾过去十年内离婚率快速爬升1.5倍,以台北市为例,每三十分钟有一对夫妻要分手,台湾25岁至39岁这个年龄群的离婚率,从1986年的30%跃至1997年的48.9%(几乎两对就有一对离婚)。美国的离婚率高达50%;新加坡过去六年中离婚率增加一倍。离婚可以说是越来越普遍,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样化。

  一般我们常听到离婚的理由,诸如:个性不合、宗教信仰不一样、婚姻暴力、外遇等等。更有时下的年轻人,快速的结婚,也快速的离婚,理由是──一直都用同一个杯子喝水,想试试看换另一个杯子喝水,水会不会好喝一些。

  离婚的问题不仅是两性的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导因。许多问题青少年,常出自于不幸福的家庭。父母离异,把压力硬是加在下一代的肩上,得不到父母完整亲情的子女,只好象社会要回他们的教育成本。

  在这个对于婚姻的离合越趋自由与开放的世代,基督徒应当如何正确的看代离婚这一件事呢?

  一、圣经的婚姻观

  1. 从圣经角度看婚姻(创一:18-25):

  a.婚姻制度是上帝所设立的:所以婚姻是神圣的,无论结婚当事人是不是基督徒,不影响上帝设立婚姻这个事实,因此,结婚的双方也必须信守上帝所设立之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b.人要离开父母:两性在未婚之前,最重要的关系人是父母。但是结婚之后,从圣经的角度而论,配偶取代父母成为最重要的关系人,因为上帝对两性透过婚姻的结合,视为一体,不再是两个人。

  2. 从救赎的角度看婚姻

  a.婚姻的圣约性意义(忠于盟约)──玛2:14教导百姓,不能以诡诈对待幼年所娶的妻。因为他是人在上帝面前,按盟约所娶的配偶,离婚便是毁约,不但被视为诡诈,而且是干犯上帝。

  b.婚姻的基督性意义(彼此顺服)──保罗在弗5:21-30中提到的夫妻相处之道,包括两个要点:

  第一,妻子当顺服丈夫,如同顺服主(22-24):换句话说,上帝期待教导妻子懂得以丈夫的顺服,来显明并学习信徒对基督的顺服。

  第二,丈夫当爱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25-30):同样的,上帝对作丈夫的,也期待他能够以学习基督爱教会那样牺牲的爱,来爱自己的妻子,以见证出基督爱教会的样式。

  所以,我们确知,上帝对于婚姻是有很高的期待。婚姻不但是两性的结合而已,它在上帝面前还包含着极为神圣的意义和预表。因此,婚姻人人都当尊重。

  然而,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而言,离婚又好象是一股挡不住的洪流,冲击现代的社会。不仅非基督徒社会把离婚看得很自由开放,就连教会基督徒,对于离婚这件事,也似乎越来越容易挂在嘴边。夫妻一争吵,动不动就要离婚。若是藉离婚作要胁也就罢了,事实上,说到作到的也不在少数。

  配偶真的可以像一件穿旧了的衣服一样,鲜艳亮丽的时候珍惜,退色老旧的时候便丢弃吗?或是,一句个性不合,想换个杯子喝水,生活不再有味道等理由就可以成为离婚的借口?当然,许多离婚的原因乃是很严正的、情非得已的,例如婚姻暴力,外遇等因素。

  无论哪一种原因,圣经同意离婚吗?

  二、圣经对离婚的看法

  
a. 摩西的教导

  早期犹太社会是一个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社会,虽然犹太人明白上帝设立的婚姻是「二人成为一体」,而不是三人成为一体,甚或多人成为一体。但是,多妻的现象仍然是比比皆是,而女人只能隶属于一个丈夫。

  就因为这种双重标准的婚姻伦理,造成离婚事件在早期犹太社会并不鲜见。所以才会出现申命记24:1-4摩西对于离婚的规定。这并不是摩西设立离婚制度,给犹太男人行方便之门,而是因为在当时的犹太社会,离婚已经相当泛滥,所以摩西订下法律,对想要离婚的男性有所约束。

  申命记二十四章1-4节记载:

  "人若娶妻以后, 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后,可以去嫁别人.........."一眼就可以看得出来,这是为保障妇女所订的规定,其中还允许妇人可以再嫁。

  事实上,旧约中有好些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例如:犯奸淫不允许离婚,因为犯奸淫是处以死刑(利20:10,申22:22-24)。如果丈夫在婚前已玷污了他的妻子,也不允许离婚(申22:28-29)。因此申命记24:1-4允许离婚,显然是因为妻子做了一些与婚外性行为无关的恶行或坏事。

  可见,摩西并非要设立离婚制度,乃在防止休妻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休妻决非神的心意。摩西所订下的休妻律例,只是一种针对堕落百姓的措施,并保障遭遗弃的妇女。

  
b. 玛拉基的教导(玛2:10-16)

  在2:10-16节中,先知玛拉基谴责百姓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拉基时代归回的色列人,仍然活在异族的统治之下。在希腊统下,许多附庸国的百姓杂处一地,因此许多以色列人就有机会爱上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因而休弃本族犹太妻子。因此之故,先知玛拉基公开宣告谴责他们离婚的罪,认为这些离婚的百姓,乃是毁弃当年耶和华在他们婚姻盟约中间所作的见证,也是一种诡诈的行径。玛拉基代表上帝发言,宣告离婚乃是上帝所谴责的。

  
c.耶稣的教导(太19:3-9与可10:2-12的比较)

  在以上两段经文中,法利赛人以离婚的问题来试探耶稣。法利赛人对耶酥说:「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若耶稣答说可以,他们便说祂纵容人离婚;若耶稣说不可以,他们便会引用律法书(即申24:1-4),说耶稣不尊重法律。

  这时候耶稣没有正面回答他们问题,但综合马太与马可福音两段经文的记录,详加分析耶稣的回答,可归纳四点结论:

   (1) 起初神设立的婚姻制度不变──在太19:5中,耶稣再度强调起初神设立婚姻的精神『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之后,耶稣对这一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2) 犹太人违反神的婚姻制度──当法利赛人听了耶稣的回答之候,立刻用预设的难题试探耶稣道:『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回答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以色列人心硬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了,乃是因为早期犹太社会双重的婚姻伦理所造成,这是人以传统违反上帝的律法所导致。摩西为了减低传统所造成的伤害,所以才设立离婚的门槛。耶稣说,起初神设立婚的时候,并不是这样的。

   (3) 对背道和不信者来说,休妻的唯一缘故是淫乱──耶稣接着回答说:『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原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可见,唯一合法的离婚原因,是配偶犯淫乱罪。若是妻子没有犯淫乱罪,丈夫绝不可以主张离婚。若是丈夫硬是离婚,其他人也不能娶这一位被休的妻子,否则便是犯淫乱罪。

   (4) 犹太信徒没有所谓离婚的问题──从耶稣的回答当中,离婚完全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若是配偶犯淫乱,按律法意须处死。因此,既然已处死,就无所谓离婚或休妻的事了。换句话说,犹太信徒是没有离婚的余地。但从现代非犹太人的社会现况来说,各国的法律并没有任何允许将犯淫乱者处死的条文。所以,非犹太人的信徒就有可能面临离婚的问题,这也是合于圣经唯一允许离婚的依据。

  然而,是否配偶犯淫乱就必须用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呢?我的看法是,未犯罪的一方有绝对的主权决定离婚,也可以决定不离婚。就看他所顾虑或思考的重点摆在那一个定位。他或许为了给儿女一个完整的家而不离婚,也可能知道配偶的堕落是出于外界的引诱而想再给对方一个悔改的机会而不离婚,也可能基于崇高的信仰美德而决定宽恕,当然也可能知道离婚并非解决问题唯一的方法,或是想再挽回对方的心。

  对此,让我们再来看保罗对此一伦理问题,给我们一个较为多层面的思考。

  
d.保罗的教导

  在哥林多前书七章10-15节中,保罗认为认为圣经准许因奸淫和遗弃以外的理由离婚,称之为《自由离婚再婚观》。在该段经文中,保罗提出若是配偶因信仰的原故,提起离婚的要求,信主的一方『就让那无信的人自由离去,无论是弟兄会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然而,保罗在这一件事上,有几个建议的原则(因为在第12节的地方,保罗言明『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可见是属于自己伦理性的判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经文做依据)。

  第一,保罗对无论是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都是斩钉截铁地反对。他所根据的理由是主耶稣亲口的教训(第10节『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

  第二,对已经离婚的妇女,保罗提出二条出路:一是不再结婚,一是复合(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这是为防止有人为再婚而离婚,又使她不能以欲火攻心为由而再婚,换句话说,她原来的婚约仍有相当程度的约束性。

  第三,从基督徒的角度看,保罗主张信徒不能主动提出离异的要求。

  三、情境伦理的判定

   从圣经的角度而言,在《正常情况之下》离婚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之下》,离婚的问题则是必须因个按而做出智慧的处置,毕竟『字句使人死,经义使人活』。死守经文字句的表面意思,却无思其精义的适用,反而容易造成不可弥补的婚姻伤害。

  以下就举出几个例子,按照各别情境做出处置,以补经句释义与适用之不足。

  〔状况一〕有人与配偶不能沟通,没有感情(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婚的怨偶),经过长期辅导仍没有改善,两方痛苦的关系到了使几近精神崩溃的地步,最后只好决定离婚。
  *处置建议──若是离婚尚未诉诸法律,双方可以采取暂时分居的方式,以减轻沟通不良所造成的精神压力。若是分居不能减轻痛苦而必须离婚,双方应该向神承认毁约的罪,并决定不再结婚。此类离婚虽然是因错误造成,但基于对生命的怜悯,仍值得原谅。

  〔状况二〕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丈夫常常毒打妻子,已经到了随时产生生命危险的地步,妻子为求保命,因此决定离婚。
  *处置建议──虽然离婚是毁约的行为,但却是出于不得已保命的正当动机。我们肯定圣经的教导「竭力保持生命比信守婚姻的诺言更重要」,更何况婚姻的精神是「丈夫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妻子决定离婚是因为丈夫已无法与妻子联合,毁约在先,妻子为被迫主张离婚,而非出于主动。这是可以理解与接受的。不过,若是妻子愿意全力治好先生的精神病,全力维护婚姻的完整,乃是可敬佩的行为。

  〔状况三〕一妇女受蒙骗而结婚,婚后才发现丈夫已经结婚,于是决定离婚。
  *处置建议──因为这是在欺骗的情况之下完成的婚姻,神不会为此婚姻作证,更不会追讨毁约之责。从法律的观点上,重婚也是违法,因此诉请离婚的妇人有权解除在被蒙骗之下所建立的婚约。

  结语

  虽然我们如此详尽的分析圣经对离婚的看法,却未必能够完全消除或避免离婚的再发生。个人认为要减少离婚的事件,还是必须从教导青少年正确的婚姻观。让他们在尚未走上红毯的那一端之前,先思考『我为甚么要结婚?』、『我已经成熟到可以结婚了吗』、『婚后的两性角色扮演』、『面包与爱情之间』『生命的价值与信仰的权衡』、『婚姻危机处理与周边支持系统的建立』等问题。否则,创世记6:2-3的情境,将再一次重演。

  该经文记载:『神的儿子们看见人的女子美貌,就随意挑选,娶来为妻。耶和华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


(五)从圣经观点看安乐死
  经文:马太福音十章29节

  前言

  「安乐死」euthanasia 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学者培根(Francis Bacon, 1561 - 1626 )的著作「新大西洋」中。在该书籍中,培根认为医生除了医治病人,使之痊愈之外,也要减轻他的痛苦,必要时甚至要使病人能够「安逸地」死去。

  对经医疗救治无效者,医者如何判定病人已近濒死状态,或致而必须施以安死术,此类有关死亡的判定,各界对的共同结论大致为:

  一.对刺激不显反应,即无法引起强烈疼痛的刺激。
  二.病人不能动作(肌肉不能收缩),无法自行呼吸(呼吸器关闭三分钟无自发性呼吸)。
  三.所有反射机能全部丧失。
  四.脑电图显示水平直线达十分钟以上。

  对于实施安乐死之讨论,除了「死亡」如何判定关系相当重要外,诸多伦理性的问题亦成为实施安乐死的考虑重点:

  1. 病人意愿的尊重:亦即重视病患在其医疗决定上的自主权(the right of autonomy) 。病患在得知自己真实病情之后,或许不愿意受到尔后治疗时的痛苦,甚或不愿眼见亲人家属为持续本身残败的余生,而背负财物、精神上极大的压力,因而立下「活的遗嘱」(living will), 表明自愿放弃医疗上的努力而安然地逝去。此外,病患亦可能为了保持自身的尊严,主动拒绝「非人化的茍活」状态,而立下自愿放弃维生救治的嘱托书。

  2. 病人权益的尊重:此一重点系针对病人有恢复知觉或逆转的可能性所提出。强调医师在病况的诊断上,应全力判定病患系经医疗救治无效的永续性植物人,或是暂时性的植物人,然后才能决定采取何种医护决定。

  3. 病人家属的意愿:如病人为幼童,或是已丧失意识力的成年人,在其自身无法表达意愿,尤其是处于永续性的植物状态时,病患的家属基于精神上、财力上、护理上以及时间上的考量,必须衡量情境做出治疗与否的决定。

  4. 现行法律的规范:针对病患「活的遗嘱」之尊重,以及兼及国家法律之规范,两者之权宜,自然应以后者为重。在已明确立法的国家(或州律法),个人意愿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但在尚无明确立法表示可否的国家,对病人中止治疗的作法,仍宜慎重考虑,以期避免因草率决定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诉讼。

  5. 医者专业的尊重:当医师认为病患本身或病患家属所提之医疗要求,与医事专业伦理原则有所违悖时,主治与护理医师有权拒绝要求。这是基于医者本身对病情具有专业诊断与自主权之尊重,也是对病患获得治疗权利本身最后的防卫。医者必须尽力保住自己的专业尊严,不能被家属或病患的各种威胁利诱左右。

  6. 宗教教义的影响:宗教情操越坚定的病患,通常会靠信仰的力量,撑过罹病的痛苦,虽然外体逐渐衰败,但内心却未必会屈就于施行一种与信仰教义相悖离的「临终处理术」。特别是基督教相当重视临终病人的教牧关怀,因为我们认为病者缺乏的是灵性方面的需要,它们需要的是在痛苦中,能获得面对死亡挑战的勇气。因此,宗教取向,是一个临终病人是否选择实施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论

  综观整本圣经新旧约启示,与本论题相关之教义约可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不可杀人」的教义:因为杀人是破坏神赋予人的形象、杀人是断失人与神的交通、杀人是破坏人对世界的管理权。

  二.「上帝拥有绝对的生命主权」的教义:正如米尔恩所说的:「堕落后的人类失去了真正的自我认识使我们与现实脱节,使我们为自己设立了不真实的标准而活于自设的虚幻世界中,使我们陶醉于自我崇拜、自我理想的梦境中,或陷入自我定罪、神经过敏的病态中。我们没有能力对自己作准确的评估,也因此不能将万事交托上帝,而让祂作为我们的判断者」(林前四:3-5)。这样的人类属灵状况,事实上已说明了人类对生死大权的判断,已然失去绝对的准确性,更可能因为人的不完美,而使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呈现不可不补救的缺陷。

  三.「与主同受苦难」的信仰:苦难与死亡乃是人类犯罪所带来的结果,人类在面对死亡挑战的时候,绝不能再依靠人为或人工的方式,企图逃避死前的痛苦以加速生命的终结时间。

  此外,「受苦」乃是成圣的过程,基督徒在受苦的当中,体会了基督的苦难之一部份。所以,消极的安乐死乃是人类再一次企图以人为的努力,干预上帝对人类生命权的行使,这表露出人类在面对死亡挑战之时的完全无能为力与失败,更是人类重视肉体生命安逸,而忽视灵性生命提升的证明。

  结语

  从圣经的观点,并不赞成任何型式的安乐死,面对医疗救治无效的病人,德国神学家云格尔(E. Jungel)曾说:「每个人都有他的生命时间。限定生命时间是上帝的事,而且仅是上帝的事。不管是谁,只要他企图自行限定人的生命时间,信仰都有义务公开反抗。」任何个人、机构和法律均无权限定属于人的有限性的生命时间。对于医疗救治无效的病人,教牧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病者家属应当积极的考虑如何帮助病者,加强他的心灵力量,用高度的爱与支持,建立「善终关怀网络」,陪伴病者光荣的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这才是使生命真正有尊严与神圣的作法。


(六)从圣经观点看基督徒与政治
  经文:罗马书十三章1-5节

  前言

  1. 基督徒个人及群体可否参政?若可则如何参政?如何行动?
  2. 政教分离的意义是什么?传道人可否参政?
  3. 基督徒可否参与流血革命、推翻政权?
  4. 基督徒要否组织一个基督教政党?

  壹 圣经相关的教训

  一、耶稣基督的教训

  太22:21记载法利赛人有一次问了耶稣一个试探性的问题『纳税给该可不可以』,耶稣的回答是:『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许多解经家从这一段经文断定,主耶稣的政治伦理是采政教分离。然而,虽燃是政教分离,但主耶稣却常批判当太的统治者(路13:32,可8:15)。

  二、保罗的教训

  最典型的经文是罗13:1-7,在这段经文中,保罗强调在上掌权的,人人都当顺服它,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抗拒的必自取刑罚。因此,很明显的,保罗认为基督徒有顺服政府的义务。就算是政府不是尊奉基督的政府,只要政府的施政与法律合乎神的真理,是正当的,基督徒都要无条件的顺服遵守。

  三、彼得的教训

  在彼前2:13-17论到『你们为主的原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因为神的旨意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

  当彼得在美门口医治那一位瘸腿的病人之后,就被祭司和撒都该人抓住,但因为看到那瘸子站在旁边作见证,一时无话可驳,便把得释放了。不过在释放的同时,祭司吩咐彼得不可再奉主耶稣基督的名讲道。彼得便回答说:『听从你们而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四)表示当政权与神权相抵触的时候,基督徒的义务是顺从而不顺从人。然而当政权是在合乎真理的原则下执行时,基督徒就要以顺服神的心去顺服政权,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神来的。

  贰 信仰在政治关怀上的落实

  一、不关心政治使教会失职,政治复杂,但不可因曀废食。教会或基督徒不须要另组政党来宣扬理念,假如有必要,主耶稣早就成立拿撒勒党了。然而耶稣并没有走群众路线,反倒在祂的讲道与教训当中,带出对执政掌权者与时势的看法。祂的做法是:信的人就接受祂的思想,与祂的行动一致,是一种生命的流露,而不是靠政党的声势。

  二、只传福音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纵容罪恶亦有分于罪。所以教会与基督徒必须扮演社会良心的角色,行恶就当指正,不能眛着良心。国家纵使给教会再多钱,不能使教会为国家的罪恶做丝毫的祝福或遮盖。若是国家背后出钱赞助基督教的布道会或盖圣殿,条件是必须为国家讲话(所谓爱国牧师、爱国布道会)这是教会向世上政治屈服的最坏示范。

  三、世界属神,神关注受压者。这和解放神学不同,因为解放神学是某党国家利用宗教做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神对贫穷者或受压制者的解放,不是用斗争的方式,而是用祂的爱。假如主耶稣同意教会以政治斗争的方式,去惩罚执政掌权者的罪恶,那么早在祂的时代,祂就已经发起了。

  叁 基督徒对政治应有的行动准则

  1.代祷──保罗在提前2:2教导要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祷告,因为保罗深信代祷可以使上帝改变执政掌权者的心,以实行上帝的旨意。如此一来,百姓就可以平安无事的度日了。若是动不动就革命、推翻、斗争,那受害的将是无辜的百姓。

  2.福音永远是最高关怀──但是福音并不应被利用解放神学遂行政治目的的借口。

  3.个人参政,尽公民责任;按照呼召,选择不同参政角色──所以基督徒以个别的身份参政,圣经并没有禁止。然而个我人却反对传道人参政,或是加入政党。因为神是呼召传道人以福音改变社会人心,而不是以政治来改变社会人心。传道人必须以积极传福音教导真理来改变社会人心,过于透过政治力来改变人心。

  4.教会群体任监察角色,使政权按真理执政──这是教会的社会责任,例如堕胎合法化、代理孕母合法化等法律的制定,基督徒应当表达真理反对的立场。

  5.了解、认识,收集资料;专业人士集合讨论──基督徒不能成为现代义和团,必须充分掌握时势,才能切中时弊的所在。基督徒更要以理智,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执政掌权者发出建言,绝对不能成为被有心人士利用的传声筒,或是为反对而反对的暴民。所以,在选举期间,基督徒不应该担任候选人的走路工或桩脚,但可以分析、分享个人对某候选人的支持原因,或以光明的手段为所喜欢的候选人拉票。

  6.以善胜恶──用尽一切合平手段;不可流无辜者的血。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当国父,不是每一个政府的过错都必须以推翻或革命的方式来处理。保罗的教导是"要以善胜恶" ,主耶稣在十架上也祈求父神赦免钉祂的人的罪,这是以善胜恶的非报复主义。

  结论

  民主、自由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而是手段之一;福音真理才是目的,因只有真理才叫人心得着真自由。


(七)基督徒的环境伦理
  经文:创2:8-9,罗8:19-23

  前言

  现代水土保护与环保运动系肇始于1960年初期,Rachel Carson在其所著的《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警告应注意大自然正逐渐且迅速的死亡中,因而在1961年成立全球最大的世界自然资源组织(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1972年联合国研拟一份详尽而精确的本体计划,企图了解大自然为何逐渐毁灭的原因。并且在斯德哥尔摩的会议中,成立联合国环保组织(UNEP)。

  在这个时代我们有许多严重的环保问题与危机,例如核子废料、生态保育区及系统的破坏、破坏绿化工程、臭氧层破损、林木消失、海羊污染、温室效应等等。

  据专家统计,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资源约有百分之九十五用于开发及托取地求的物资,而只有不到百分之五用于循环暂生和回收重用。

  尽管世界对环保问题已积极成立组织,发表文献报告,但是教会却完全置若罔闻,一篇声明也没有发表。这并不是意味着基督徒没有参与关心环保问题,而是教会并没有代表基督教信仰立场的声明出现。作者认为教会假如关心环保问题,则应当扮演先知性的角色。教会迟于担任世界的保护者,不但忽略其先知性,且落得可怜,教会应该尽力加速推动使世人注意神的创造。

  壹 人类错误的世界观

  初期教会对于异教世界观的自然神论反应过度,造成教会〈将婴儿从洗澡盆中倒出去〉状况,以为对自然界的重视,就是对大自然的崇拜,作者认为这就是教会忽略环保的主要原因。

  教会在近十几年已经开始重视环保危机,教会从以往以人本模式(anthropocentric models)(即世界是为人的需要而创造的,所以对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置若罔闻),转而看重教会对世界的管家模式(stewardship models)。因为上帝要人类〉爱祂所创造,并且看为好的世界上,过更好的生活,为我们的下一留下食物、鱼、氧气等。我们必须清楚明白我们人类所应扮演的角色与被造的意义,管家模式是一个极有意义的模式,我们是管理者,负责看管神所赐给我们的被造界。我们不仅仅是被造界之一而已,也是与我们的中保一起来保护祂所创造的。

  一份由Ecumenical Patriarchate所发表名为《东正教与生态危机》的文章中,东正教提出另一个新的模式──仆人的模式。文章提到,人类在创造物中占着极重要的地位,但是人类并被造的全部。人类必须尊重其他的被造物,因为人类并非它们的拥有者。我们乃是被呼召成为受造界的祝福。

  耶稣基督给教会做好牧者的榜样,因此教会应当宣告有权柄与能力扮演一个仆人的角色,让被造物与创造者和好。让基督的救赎,完全落实于被造界,使以往陷于痛苦、浩劫的世界,转而承受等同的喜乐与欢庆。

  贰 圣经的世界观

  1. 世界是上帝平衡的创造

  自然生态具有微妙的平衡功能,神在创造的时候,赋予大自然自我恢复与再生的能力。自然界是一个非常高贵的整体,各种生物所具有的能力,得以在微妙的制衡之下,达到动态的平衡。

  然而,人类却因私欲而破坏上帝对世界的平衡,造成人类不能继续住在美好的创造环境中,人不但无法与创造主保持亲密的团契,也与大自然造成疏离与对抗。

  例如在旧约中,肥沃的土地因人类的邪恶而成为贫脊(诗107:33ff),动物也因惧怕而不敢相信人类(创9:2-3),罗马书8:19-23更指出『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得享神儿女自由的荣耀。我们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份』。因为人类的罪恶与私欲,世界的秩序因而混乱失去平衡。甚至癌症、地震、土石流、海啸、温室效应等都是世界失去平衡而造成的恶果。

  2. 人类是世界的管家,而非主人(拥有者)

  早期教父直接或间接引用创世记1:26-28,以及诗篇8:5-8,来强调人类在整个世界之被造物中占有中心的地位。例如教父奥古斯丁在所着之《上帝之城》一书中,便清楚强调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伦理,认为"理性"是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准。按这种观点,而言,婴儿与身心受创而不能做理性判断的人,都不能被称为人。

  中古世纪的神学家多马阿奎那接受奥古斯丁的观点,认为在神所安排的秩序中,人类位于最高阶层,也是一切生物存在的根据,因此人类成为自然界绝对的使用者。这种以人为中心的思想渐渐助长了人应深入认识大自然,以致能控制大自然的思想与作法,间接造成科技的误用与滥用,以致于今日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实,从创世记第二章来看,神造了伊甸园之后,便派亚当修理看守。因此人类是受上帝之托"管理"神的创造,而非"拥有"神的创造。换句话说,人类是世界的管家,而不是世界的主人。因此,人类应当要让各种受造物"各从其类"的发展,而不是只顾及人类的利益,去破坏上帝所赋予世界的合谐性。

  许多经文都指向人类不能够只顾及自己的利益,却忽略上帝对于世界的旨意。

  (一)设安息年和禧年(利25:1-22):这是一种轮耕制度,为的是保持土壤的肥沃,以便有正常的收成。此外,借着休耕不采摘第一年自长的果子,以及不收割田角的作物,以关怀孤儿寡妇与寄居者的生命,都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与疼惜。

  (二)关爱野生动物(申21:6-7『不可连母带刍一并取去』):我们可以和野生动物共存,也可以取它们为食物,但是不可以使他们灭绝。

  (三)珍惜林木(申20:19-20、利19:23-25):指出不可滥伐树木,尤其是可以结果子的树木。

  (四)维持遗传基因的稳定性(利18:6-23):品种搀杂容易带来抵抗力薄弱的品种,近亲通婚可能造成品种的缺陷。

  (五)不可进食受污染的生物(申14:9-10、利11:9-12)。

  (六)注重环境卫生(申23:11-15、利11:29-31)。

  3. 世界等候最后的救赎

  罗8:19提到『受造之物等候神的众子显现出来』,即是相信世界有被救赎医治的一天。上帝愿意在基督里以救赎之爱,来使万物与祂自己和好。对这一点,保罗曾经在西1:20提到『既然借着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着祂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在弗1:9-10也提到神的奥秘旨意『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使天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并且叫万物都服他(林前 15:27)。

  叁 基督徒应该建立的环境伦理行动

  教会可以参考以下的行动,来面对面对环保危机:

  1. 教会庭院应当多种树。
  2. 环保祷告行动日。
  3. 许多天主教会也开始发展问答式的教义文件,针对环保问题讨论。
  4. WWF坚持应当出版神学教育手册,并创立生态神学院。
  5. 鼓励基督徒个人在生活中,常传递环保的危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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