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杀人。(申五:17)
在西方国家,虽然信仰堕落,却很常听到人热心提起这诫命:“不可杀人”。这该欢喜吗?不仅如此,还有好些国家,废止了死刑。不仅如此,有人更进一步,说是“不可杀”,“Thou shalt not kill”还延伸到人类以外,甚么都不可杀。
即使不关心法律和对社会道德的影响,也该为这种断章取义的应用经文担忧,似乎到了正常的边缘近于语意的灾难。
首先,圣经中的诫命,并没有说到“戒杀生”。如果有谁要提倡素食,可以找健康的理由,甚或不必理由,只要随自己喜欢就够了,但不要以第六诫为根据。
其次,圣经中对审判定人死刑,极为谨慎;但没有禁止死刑。诚然,给予人生命的是神,人不能给予人生命,也就不该夺取人的生命。这话该对杀人犯去说。但死刑的对象,多是夺取人生命的人。不过,审判者不是神,有犯错误的可能;而且因为不是神,所以执行死刑之后,发现错误,也不能使人复活。因此,在这方面要非常的谨慎。
援引第六诫命禁止死刑的人,不需要远求,只要从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稍往下读,就可发现,下文说何等罪行该处死。那里规定:“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以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这是说造成早产的伤害。在此以外,“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出二一:22,23)是包括致胎儿死亡的处分。这是圣经明文规定胎儿具有生命和位格,杀死胎儿,和杀死成人同罪。主张杀害胎儿是“自由”,“特权”的人,该作何想?
虽然圣经有多处规定处死刑,但反对执行死刑的人,仍然以“不可杀人”的诫命为依据,不赞成公义的原则。每当有罪犯将要被处死的时候,就有些人聚集吵闹,抗议。可惜,他们缺乏深思和知识,虽具好意,自以为比圣经更仁慈。如果故意杀人而不被处死,凶杀犯将成为唯一有杀死别人的特权。难道这种“特权”是公道的?对于受害者岂能没有保障?
更奇异的是,那些反对死刑的人,常是同一批赞成堕胎的人:他们要让犯罪的人不死,却杀害那些无辜的孩子,还有比这更不公不义的吗?
有些人喜欢说:“道德是私人的事。”在这方面是对的:诫命诚然是以私人为对象;不可杀人是说不可凶杀,只有私人为了私人的利害能够凶杀。这更是说明,执行死刑不属于杀人的范围了。
不过,没有社会与个人对比的这回事;是社会中的个人。因此,绝对个人的意见或行动,是难以成立的。
有人根据圣经,说是基督徒的原则是爱,所以“不可杀人”;战争是由于恨,能够造成杀人的行动,所以他们拒绝参加战争。爱好和平是一回事,但所用以根据的理由,是错引误用。主耶稣所说:“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人求你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五:39-42)显然这只适用于私人。即使如此,也不可推及如果人要杀你,就连家人和邻舍也由他杀。相反的,法律规定,可以作正当防卫;犹太人说:如果有人要杀你,先杀死他。至于国与国之间,不属于私人恩怨,从事公义的战争,并不妨碍基督徒的良心原则。因此,圣经中记载有战争,只有到主耶稣再临,祂是和平的君王,才可以在地上永远止息战争。
主耶稣更告诉我们:“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五:21-22)恨是杀人的根源。神不仅看人的行动,也看人的动机。正如人间的争战斗殴,是从“百体中战斗之私欲来的”(雅四:1)。必须靠主除去私欲,才可以止息战争。
反过来说,现在既然没法除去战争斗殴的根源,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国家有必要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或循国际途径解决争端。判定死刑,或诉之战争,都是不得已的行为,以防止祸患演变成更严重。如果只涉及私人的事,当事人可以随自己的意见,决定如何行动;但涉及国家问题的时候,就必须以整体利益为依归,不能随己意而行了。
这不是靠自己的努力,不是靠人为的工作。孔子忙着讲仁义济世,以至不暇坐息,至于坐席不暖;墨子忙到不暇煮饭,宣讲“兼爱”“非攻”,而灶突不黔,所以有“孔席墨突”的美谈。只是产生的是战国的混乱局面。
至于基督徒,重生得救,有了从上头来的生命,“先是清洁,后是和平”(雅一:17),自然应该没有凶杀的问题;因为“既因顺从真理,洁净了自己的心,以致爱弟兄没有虚假,就当从心里彼此相爱。”(彼前一:22)。正如使徒保罗所说的:“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爱是不加害于人,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一三:8-10)基督教是爱的运动。
祷告:求主圣灵帮助教会,宣扬福音,使万民作主门徒,止息凶杀。愿主基督和平的君早日再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