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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认识预定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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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0: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0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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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 原创信息


                                                  前言


预定论是一个极富含哲学意味的题目,对于它的正确含义,相信每一位属神的儿女都想去真正地了解它,以增强自己对神的信心,确保自己得救的把握。然而可悲的是常有不少信徒误以为预定论是令人绝望的宿命论,对圣经真理的认识发生偏差,有碍神的福音工作。
提倡预定论的主要人物是加尔文(John Calvin)。但这并不是人所提出的一种哲学理论,乃是圣经的教训。在弗一4、5中说:“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著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又在11节说:“我们也在他里面得了基业(注:或作),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做万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预定的”。在罗八29、30中说:“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因此预定论不过是想达到清楚明白圣经真理的目的而已,使信徒或有志事奉神的仆人避免滑入可怕的宿命论中去。宿命论是“世上没有一个义人,人人都犯了罪,罪的工价乃是死,死后且有审判”,审判后扔入地狱,这是所有亚当后裔命运的归宿。至于星座决定个人性格和命运的星象学、占星术是迷信。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呢?理论依据是什么?这些本来就是胡说。
关于预定论的教义或论述,历来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在此,我们只介绍加尔文(John Calvin)
的预定论,也就是改革宗的观点,这观点有系统的首创人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继承人是加尔文,提出或支持这观点的学者有奥古斯丁(Augustine)、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加尔文的论述较合圣经真理,因为大多数基督教神学家都持这一观点。



一、预定与神的主权


预定的“预”字指时间,“定”字指结局、目的地的走向。因此预定的意思就是在时间和空间(宇宙)尚未开始之前,神已经预定的人类命运的走向,不是天堂,就是地狱。前者是预定论(罗八39、40);后者是宿命论。所以预定(predestine)的意思是“预先决定”。神在亘古时,在创世之前已预先定下而在将来人类历史上会发生的事情(弗一11)。在救恩上是神在亘古已预先区别出来一些人来得着救恩(弗一15)。
被预定(Predestinate)就是预定被神命定或决定今生或来世的命运与结局。这样,预定论(Predestinaton)就是神按照他的预知(先见)来引导(逼使)被拣选得救的人的理论。

从上述这些定义,不难看出,预定论与我们的最终结局有关,并且人是在到达人生旅途的终点之前已经由某些事来左右我们的结局了。这个结局就是要么天堂,要么地狱。
因此,预定论的意思就是我们最终的结局无论是天堂,还是地狱,都是由神决定的,就像雅各和以扫的命运一样。这虽然是圣经的真理,但难以让人理解和接受。因为人会很自然地想到“神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决定,难道人的行为就不能左右神的决定了吗?还有,既然人还没有出生,那么神是凭什么预定我们的呢?”这是得救(被神拣选)或沉沦(被神弃绝)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与神的主权有关。
1、“神的主权”
神的主权是指神的权柄和能力。全权的神是宇宙中最高的权威,其他一切权柄都在他的权柄之下,因为其他一切都是被他所造的,而且他要造成什么,就造成什么,没有任何一个被造物有权柄对造物主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

那么什么叫“权柄”?权柄这个词包含了制作者的含义在内。意思是:神是万物的创造者,因此他的权柄就超乎万有之上,他可以按照自己神圣的旨意来管理属他的宇宙万物。由此可见,宇宙中的一切能力也源自神的能力,若非神的许可,任何被造物,包括灵界里的撒但都无可施行其能力。神是全权的神。
诚然,接受神预定世上要发生的一切事的观点是基督教独神论的教理之一。因此,阐明神对他所创造的一切,拥有绝对的主权。如果神要让某件事发生,那么他会预先安排好这件事,然后再作出让这件事发生的决定。如果他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决定,那么从某个角度来说,他已预定了这件事的发生。而这一切都是在神的主权下进行的,这就是预定的意思。
反过来看,如果在一个过程中,这件事在不被他主权许可的情况下发生了,那么导致这件事发生的主权和能力就高过了神的主权和能力。如果有任何被造之物在神的主权范围之外,那么那位神就不是全权的神了;如果不是全权的神,那就不是神了,因此神的定义就是全权的,又是全能的神。
假设宇宙中有一个分子是随时意自主、完全不在神主权管理之下活动,那么我们就可以下结论说,神不再能保证他的任何一个应许得着应验。也许这个不受管辖的分子,会毁了神救赎人类的计划,阻止主耶稣的再来。
我们都听过这个故事:由于缺了一枚钉子,马掉了蹄铁;因为掉了蹄铁,就少了一匹马;少了一匹马,就少了一位将军;因为少了一位将军,以致失去了指挥;因为失去了指挥,而打了一场败仗。结论是,打败仗是一枚小小的钉子引起的。
别以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说笑而已,当今时代最伟大的赛车手弗毕尔在印地安那500英里的大赛中失事去世,查其原因,就是因为一个只值一毛钱的螺圈松了的缘故。
相对于螺圈而言的弗毕尔,可以说是绝对的权威了。但他的生命却丧在无生命的铁分子手中。这说明赛车手仍不是权威,因为他仍是被造物,只有创造者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全宇宙中没有一个分子可以随意运转,而不在神的权威管辖之下。因为神就是全权,又是全能的,否则他就不是神了。人若不承认神的全权,就必会堕落成无神论者。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认定神在凡事上有绝对主权的同时,神不行恶及触及人的自由,而人的自由和邪恶都伏在神的主权管辖之下。
2、“神的主权与邪恶问题”
我们知道,邪恶与神的主权似乎是势不两立的。那么邪恶或称为罪,是如何进入这个世界的呢?难道它是在违背神全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神就不是全权的神了;而不是全权的神,就不是神了。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可以推论说,邪恶或称为罪,也是神所预定的。


对于罪的问题,我们常听到这样的回答:这是人自由意志的作为,因着自由意志的错误选择而让罪进入了世界,而非由神所致。
这样的解释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也符合圣经所记罪之起源的问题。但是问题仍在:人从何处得来犯罪的意念呢?如果他在被造时就有了犯罪的欲望,那么岂不是在造物者的完美上加了一层阴影?如果人在被造时没有犯罪欲望的意念,那么这种吃禁果的欲望又从何而来呢?
罪的奥秘与人的自由意志、人被造时的状态以及神的主权之间是互相牵连的。而自由意志与我们对预定论的了解关系又非常密切,所以这个问题待后面用整章的篇幅来讨论,暂且搁置,我们先来研讨人类最初的罪行问题。
亚当和夏娃被造时是完全的,那么怎么会堕落的呢?一般的回答是中了撒但的诡计,这样的解释也对,符合圣经的教训。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亚当夏娃是被蒙蔽的,那么罪咎应归在撒但身上。但是圣经清楚指出,亚当和夏娃因罪受了咒诅。就算这罪有撒但负责,问题依然存在:第一,撒但从何而来?它是如何堕落的?撒但所犯的罪又从何而来?第二,亚当与夏娃被造时是完美的,不像我们与生俱来,有犯罪的本性,即罪性,那么他们当时犯罪的欲望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无论是人的堕落,还是撒但的堕落,我们所面对的都是被造者如何如何弃善从恶的原因问题。这个问题若不得到合理的解释,又会影响到造物主之完美无缺的问题。
虽然这个问题很大,但是我们必须相信“神不是罪的起源”,因为圣经并没有启示我们一切问题的答案,却启示了神的本质和性情均与罪无关。看来罪的产生问题是个奥秘。也许将来在天上与主面对面的时候才能找到答案。
现在我们仍然回到主题上来,这章的主题是神的全权。我们顺着这个思路继续思想下去:人的罪性既然是事实,它与神的主权之间的关系怎样?如果我们相信,是神预定了一切事情的发生,那么无疑地,神也一定预定了罪的进入世界。这不是说,神促使了罪的发生,或将罪恶带入他的创造之中;这乃是说,神必定是先决定、允许这事的发生。他若不允许,这事就不可能发生,否则他就不是有全权的神了。

事实上,由于天使长堕落成撒但,罪已像一个实体那样客观地存在于宇宙之中了,罪是在亚当作了错误的选择之后才进入世界的。神所作的只是让这件事发生而已。
我们相信神是全权的,否则他就不是神了。这样因为就得出了一个必然的结论:神在创世以前就预定了罪的存在。除此之外,我们还能得出什么结论呢?神允许罪的存在不等于说,他就是罪的创造者,因为神是圣善的,他不创造恶。既是神的决定,就必然会发生。因为虽然罪本身是恶的,但这个恶却可以彰显出神的公义、圣洁和慈爱来。且相信神允许罪进入这个世界的决定是个好的决定,例如约瑟被哥哥们所卖。这不是说,犯罪是好事,乃是说,神允许我们犯罪是个好的决定。既然是好的决定,就必然会发生。虽然罪本身是恶的,但神允许恶的存在却是好的事情——没有恶的存在,如何彰显善的存在呢?这样,神就可以在其中彰显出他的公义、慈爱和怜悯等等来,好让人对神有个清楚的认识。神造人的目的就是要与人交通,要人认识他自己,并要人爱他自己、顺服他自己。如果没有恶的介入,人的意念如何彰显出来呢?神知道人会堕落,然而神的旨意就是要在这群堕落的人中拣选属他自己、甘心情愿爱他自己、愿为他自己献身的人,从而建立了属他自己的教会——基督的新妇,这是神创造的原旨。
然而我们必然会想到那些未蒙拣选的人,又会怎么样呢?他们的注定灭亡是否表明了神对这些人不够慈爱?
这是一个由逻辑推理出来的问题,也许也是客观存在的。然而我们必须问一个苦涩的问题:一个公义的神有没有义务来对一个始终拒绝他救恩的人表现仁慈呢?好象事神欠了堕落的人的债一样。况且神并非不给这些人得救的机会——连犹大,主也照样给他机会(太26:50,“朋友”)。如果堕落的人最终是否得救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定夺,那么世界上就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堕落的人得救了因为没有人有弃恶从善的能力。在此,我们千万别忘记,神是全权的神,他永远拥有“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的主权,而且由于神又是全智的,所以他的行事绝不会有半点差错,他是绝对的真理。神并不欠不思悔改的罪人怜悯的债。如果恩典应当临到每一个堕落的亚当的后裔,这只会使人更加堕落和放肆。救恩仅仅是基于人的不配,因此救恩的临到实在是出于神的拣选。
当我们思想全权的神与堕落的人之间的关系时,基本上有四种不同可能的情况:
1、神可以决定不给予任何人得救的机会(罪有应得,宿命论)。
2、神可以决定给予每个人都得救的机会(不一定每个人都抓住这个机会)。
3、神可以直接介入人的生命,以保证人人得救(这是神欠人救恩的债)。
4、神可以直接介入,保证某些人得救(预定的人才能得救)。
正确的答复是第四种,加尔文的预定论说,神主动地介入到蒙拣选人的生命中,来确保他们能够得救;而其他的人也被蒙召来接受基督,如果他们愿意,就能得救。但是加尔文派又假定:若是没有神的介入,就没有人会要接受基督;如果随人的喜好,就不会有任何人会选择基督,因为人的本性是自我中心,人的灵性死了。
但是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神既然有能力改变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倾向于神自己,为什么不去改变所有的人,使人人得救呢?这仍然是前面已提过的老问题,其答案是:神没有义务去拯救每一个人,神也不强迫每一个人去违背他们的自由意志,去跟随神自己,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这是他属天的自由。然而有人会说:“这不公平”,难道神非得一视同仁才“公平”吗?神向摩西显现,却没有向汉摩拉比(Hammurabi)显现;神赐福予以色列,却未祝福波斯;基督在保罗往大马色路上时显现,却没有向彼拉多显现;主复活后,显现给属他自己的人看,不是彼得,不是约翰,却显现给曾被七个鬼附身的马利亚看;雅各和约翰是同胞兄弟,雅各在三十岁左右为主殉道,而约翰离世时九十六岁,而且是十二使徒中唯一一个不是为主殉道的……难道这一切都是不公平吗?别忘了,神有他绝对的主权,因为他是创造主、宇宙的主宰,因此他能看透万事,他所作的决定,绝对不会错。
也许这些人所提的“不公平”,是指“不公正”之意。神的公义应当是针对全人类的。那么我们一起来思想什么是公义、什么是不公义。
首先,世人在神的眼中都是罪人,因为人类都是亚当的后裔,罪人应得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所以没有一个堕落的世人没有得到神公义的审判。然而神在这些应该得到公义审判世人中,用他的主权来决定怜悯某些人,使他们得救,而那些未蒙怜悯的人仍然落在原先的公义之中,那就是罪有应得的公义的审判结果(包括未重生的人),这又有什么不公平的呢?用图表示如下:



公义

公义

亚当后裔应得的公义审判——死     公义审判中的部分:不公义——怜悯,即不死



怜悯的意思就是免去了公义的审判,这是神拣选的旨意所决定的。在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公义。所以有人得着了怜悯,不等于说,应该人人都得着怜悯。大赦的权柄在神的手中,因此大赦的理由也不是人的想当然。神从来不欠人怜悯的债。所以我们可以下结论说:“当神施行审判时,他没有不公义,他仍然是按着他的公义来施行审判的”。人人应得的公义审判,是人的宿命,人得着神的怜悯,就得着了救恩,这是预定。神为何要预定某些人得救,理由是,神是全智的,又是全权的,他的作为是超自然的,所以神的决定绝对不会错。
3、“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每一个基督徒都乐意承认神的主权,因为这样他能够做成他所应许要做的事。但是,又产成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是不是相矛盾的?如果是矛盾的,那么我们必须取其一,而舍其另一:要么神不是全权的神,要么人不是完全自由的人。
以上从人的角度看,不难理解。人在一个有全权统治的皇室之下,仍然能够享受真实的自由。因为自由与全权并不矛盾;与全权相抵触的是自主,而不是自由。
什么是“自主”?自主就是自己决定做任何事情。因此,一个自主的人就不必向任何人负责,没有人管理他。所以就逻辑而言,一个全权的神是不可能与一个有自主权的被造物同时并存。这就像一个绝对不会移动的物体遇到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一样:如果这物体移动了,那么它就不是“绝对不会移动”的;如果没有移动,那么那股力量就不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全权与自主就是如此的关系。如果神是全权即绝对的主权,那么人就不可能是自主的,因为人是被他造的,人必须服从绝对的主权;如果人是自主的,神就不可能是全权的,因为两者是互为矛盾的。

然而人不是必须自主才有自由的,这两者也不是非取其一不可的。自主仅表示完全和绝对的自由。人是有自由,但这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神的主权。神是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但人的自由一定受制与神的自由之下,否则神就不是全权的,而人却成了神。这种情况就好象一个家庭中的父子关系:父亲是自由的,孩子也是自由的。但是当这两者的自由发生冲突时,父亲就有权柄照自己的意思行事,而孩子必定要服在父亲的权柄之下,原因是父亲比孩子更有智慧、更具有权威的缘故。
人常以为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是互相矛盾的,其实这是对矛盾的错误理解造成的。
什么是“矛盾”根据“矛盾”的逻辑定义,就是一件事物不可能同时处在同样的关系中,又是又不是它自己本身。如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一个父亲,又是一个儿子,但不能同时是他自己的父亲,虽然同样是人。即使是道成肉身的神——主耶稣,这两种身份也不是在同一个关系中出现,他的神性与人性不能同时表现,虽然在他身上同时有神性与人性。因为矛盾的事物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矛与盾相碰时,只能呈现一个:不是矛,就是盾;不是盾,就是矛,两者是势不两立的,否则就不称之为“矛盾”了。这在神的意念中也是如此:善与恶、公义与不义、基督与敌基督都是不能同时共存的,否则真理就完全不可能存在了。
然而,矛盾与奥秘又有相似而不同的含义——所谓的“奥秘”虽然是人所不能了解的事,如神的“三位一体”到底是怎么回事,解释不清,还有地心引力到底是怎么回事等等,但是只要神愿意,我们就可以藉着他的启示,有限地了解神奥秘的事,如旧约中隐藏的许多奥秘,在新约中被启示出来了;新约中的奥秘,如圣徒的被提,将来在天上也要被揭示出来。但即使在天上,也不是所有的奥秘都被了解,因为人若要了解宇宙的奥秘,就必须要变成像宇宙一样的无限大。人若真能变成无限大,他就不是人,而是神了。而矛盾纯属不合逻辑、不合情理,是人无法理解的事物,所以在真理上的矛盾其实就是指令人费解的神的奥秘,意思就是神还没有启示出来的,人所不能了解的那部分的奥秘。基督教的真理可以含有许多奥秘,却容不下矛盾,因为矛盾不是真理。这在神的意念中也是如此。
那么“预定”到底是如何来影响人的自由意志的呢?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思考这个问题。


摘要
1、预定论的定义:预定表示我们的最终结局,不是天堂,就是地狱。这个命运是我们出世以前就已经由神决定了的。
2、神的主权:神是天地宇宙间至高的权威。
3、神有至高的权柄:所有其他的权柄都服在神之下。
4、如果神不是全权的,那么他就不是神。
5、神在运行他的全权时,既不犯罪,也不违反人的自由。
6、人的堕落和罪的来源是难解的奥秘;神允许人犯罪,并非神的过错。
7、基督徒面对一个难题,就是:神有能力拯救每一个人,为什么只拯救某些人,而非所有的人?
8、神并不欠任何人救恩的债,救恩不是义务,而是怜悯。
9、人因罪而应得神公义的审判,但在所有被审判的人中,神拣选了某些人,赐予救恩,这叫怜悯,神有权柄这么作。
10、自主表示完全和绝对的自由,因此相对于神的全权来说,人不是自主的,却是自由的;但这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它受制于神的主权之下。
11、神的全权与人的自由并不矛盾,因为这是奥秘。

二、预定与自由的意志


1
、概述
预定论似乎在人的自由上笼罩了一层阴影。因为如果神早在我们出生前已经决定了我们的结局,那么我们自由意志的选择就不过是演戏一样地执行导演已经设计好了的动作罢了。
想要了解预定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先为自由意志下个定义,而认为的定义因不完全而往往引起争论。最普通的定义大概是这样:

自由意志是一个人在没有偏见、没有倾向或不在性格的左右之下而能抉择的能力;意志必须是在中立没有偏见的情况下充分运用。”
从表面上看来,这定义相当不错,因为它不包含任何内在或外来的影响力。但仔细想一下,就会看到两个严重的问题。
首先,如果我们自由意志的抉择完全出于中立,不受任何倾向之左右,那么这样的抉择就完全脱离了理性或理由;如果抉择缺乏理性或理由,那么这种无意识的抉择就不会有任何道德上的意义,也缺乏逻辑性,就像一个精神病患者所作出的抉择一样。而神看我们的选择时,却是要衡量我们的内在动机,这动机含有道德因素。
其次,如果抉择没有预先有的理由,没有动机,那么根本就无法作出选择。就好像一个问路的人站在岔路口上问别人:“我该走哪条路?”对方一定会问他:“你要往哪里去?”。“你要往哪里去?”这句话就是这个人问路的理由和动机。如果问路的人说:“我往哪里去都可以”,那么他之前的问句“我该走哪条路?”就显得毫无意义了,也就是说,他没有作出选择。这个呆在岔路口上的人因为作不出选择,就一直站在那里,直到她死亡。
又好像一头骡子,它的左边放着燕麦,右边放着小麦。如果它对这两种食物都不感兴趣,那么它即使有食欲,也会因为不作出选择而在那里挨饿。所以无理智和动机的中立意志的抉择理论是不可取的。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所作出的抉择都是有理由、动机和逻辑性的,更何况人都是亚当的后裔,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地活着。自由意志的抉择若没有动机的驱使,这是不可思议的事,这也不合圣经教训。
基督教思想家爱德华滋为自由意志下了两个很重要的定义,其一是:自由意志就是“心思意念的选择”。意思是说,当我们作出任何道德上的选择时,我们必须先对我们要作的选择有所认识。如果这抉择是有心思的赞同或拒绝而定,那么我们对这抉择所具有的价值的认识,在抉择过程中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个认识就是抉择的理由。如果心思不参与抉择,那么这个抉择就毫无理由。毫无理由的抉择就不会有任何道德意义的作为。这样的抉择是不合圣经教训的。第二个定义是自由意志“有能力去选择我们所要的”。意思是说,我们能够照着自己的欲望去抉择。所以欲望就决定了人作出抉择时的动机和理由。
按照上述两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个的结论:一个人不但有自由意志去选择他想要的,而且必须是选择他想要的时,他才会作出一个抉择。我们称它为“爱华滋抉择律”
“意志总是按照当时最强烈的愿望或倾向而作出选择”这个定律表示每个抉择都是自由的,同时也都是被决定好了的。这听起来好像极其矛盾。但是这里的“被决定”,不是指外在力量的影响,而是指被本人内在的动机或欲望所驱使。所以,所谓自由意志的选择既自由,又不自由。说它自由,是因为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左右它;说它不自由,是因为它受着人内在本性欲望所决定。
思想一下我们过去曾作出许多选择是否这样?今天我们为何会研读《认识预定论》这本书?没有任何外界因素迫使你读它,知识在我们里面有个强烈的欲望,想了解神预定某些人得救的奥秘。这一奥秘今天既然落到我们身上,那么很自然地会想到“为什么”。“为什么有些人信主信了一辈子,仍然没有重生得救,而为什么这救恩偏偏临到了我?”难道你不想了解个所以然来吗?这就是动机。
所以我们所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某种理由和动机的。想过吗?当你走进一个公共场所,选择一个座位时,你为什么选那个座位?也许你会说,我可能没有任何理由来选择它,但不可否认的是,你确实是按照当时内心最强烈的愿望而决定的。
作抉择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我们面对的选择常常层出不穷。另外,我们的欲望和动机也变化多端,甚至有时是互相冲突的。这也是我们灵性不容易长进的根本原因。我们在内心两个律的争战中为什么会失败?因为我们常常作出不合神旨意的抉择,销灭圣灵的感动。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们摆脱不了人以自我为中心的选择。人的本性难改。
然而,有人会提出,当一种强烈的外在力量强加在我们身上时,我们也许会选择原先不想选择的东西。如抢劫案发生时,暴徒说:“要钱,还是要命?”照常理,我是绝不会要给他钱的,但为了活命,我也只好把钱给他。这迫使我改变了原有的意念,因为如果他杀了我,钱还是落到他的手中。但如果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不难明白,我这样的选择还是出于我当时最强烈的欲望。正因为这样,作为一个基督徒,即使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也常常会犯罪。因为当我们犯罪的欲望比顺服基督的欲望更强烈时,我们就会作出错误的抉择了。这正如罗马书七章19节所描述的:“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的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这里,保罗讲出了人类欲望中十分实际的冲突:有时,人的欲望会屈服于犯罪的倾向,这是旧生命不死的缘故。基督徒的一生就是生活在这种欲望冲突的光景中。属灵生命的成长,就是要藉着对犯罪欲望的克胜,这也是一场“圣灵与情欲的争战”。
按照当时我们最强的愿望去作选择,表示这种选择总是我们心中最想要做的事。在作每一个抉择时,我们总是自由和自决的人。自决不同于命定,命定具有外在力量的驱使作用。因此对于自由意志可以采取中立立场的说法是不可取的,这表示人没有欲望去作出选择,就像有结果却没有原因一样的不合情理。圣经清楚告诉我们两点:选择是基于欲望的(亚当选择吃禁果就是一例)。一个恶的欲望会产生一个错误的选择和行动;一个虔敬的欲望会产生一个虔敬的选择和行动。有什么欲望,就结什么果子。
2、“道德能力与天然能力
爱德华滋将人的道德能力与天然能力作了区别,这对我们了解圣经中有关自由意志这概念有很大的帮助。天然能力就是人生活在大自然中所拥有的能力,如:思想、行走、说话、视听和作选择等等。
人的自由意志是神赐给我们的天然能力,这原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按照圣经的教导:欲望的本性,是人类堕落的焦点与中心,由于人类都是亚当的后裔,因此人类都继承了亚当败坏的本性,人心“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六5)。
圣经中多次论到人心问题,它是指灵魂的核心、人类情感的最深处。
爱德华滋称人性中罪的问题乃是因缺乏道德能力的缘故。一个人在他能够作出讨神喜悦的选择之前,他必须先有一个寻求神的欲望,就是说,人在选择善之前,必须先有行善的欲望;这样,人在选择基督之前,必须先有得着基督的欲望。因此为体就来了:一个堕落的人,按照他里面的本性,他是否有天然的欲望愿意按道德能力的欲望去选择基督?绝对没有!因为当人堕落后,人就失去了他原有的对神的欲望;因此而影响了他的自由,使他的自由意志失去了选择基督的道德能力。这正是人有自由意志,却不自由的能力。所以人在选择基督以前,人必须先有一个欲望来选择基督。而如果神不将这个欲望放在人的心中,人是不可能按自己堕落了的自由意志去选择基督。按照人的本性,他的自由意志会始终拒绝基督,直到生命的结束。
然而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如果人没有选择基督的道德能力,神怎可怪罪于人呢?这个问题先搁置一下,我们先讨论下面的问题。

3
、“奥古丁对自由的看法

爱德华滋一样,奥古斯丁也认为堕落的人仍有自由意志,但是已失去了自由(释放)。表面上看来这个区别很奇怪,人怎么可能有自由意志而没有自由?其实并不奇怪,堕落的人,其欲望败坏了,所以他就没有像得着释放的人那样所有的自由去自由地选择义。堕落的人受制于严重的道德束缚,这种束缚被称为原罪。
原罪是什么?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因为它与预定论有直接的关系。
原罪是指亚当夏娃犯罪后所产生的后果。这个后果传给了整个人类,使人性落入德性上的堕落,从此,人性就败坏了,在人的本性中具有罪性,使人始终处于一种“犯罪欲望”的状态中不能自拔,这就是原罪。
所以原罪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犯罪的本性,称为“罪性”,人始终在罪的辖制下。
有人说,婴孩是无罪的,因为他不会说话和行动,我们说,婴孩的无罪,是指他的本罪,而不是原罪。原罪之咎人人皆有,若没有原罪,长大后也就不会犯罪了——先有这个种子,才会有后来的果子。主也说过,“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
原罪有预定论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必须加以讨论。奥古斯丁将亚当在堕落的前后作了分析:亚当在堕落前有两个可能的能力:有犯罪和不犯罪的能力;但在堕落后,却只有犯罪的能力,却失去了不犯罪的能力,也就是在道德上无能为力了,这是因为原罪的缘故。
人在重生时,就从原罪的辖制中得着了释放,从此我们重新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不犯罪的能力。当我们回到天家后,我们就将拥有不再犯罪的能力了。

基督徒的重生起到什么作用呢?重生使我们摆脱了道德上无能为力的束缚。重生使我们从原罪的权势中得着释放,也就是从犯罪的本性中得着释放。这种释放便是奥古斯丁所谓的“自由”。主耶稣也曾说过“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八36)。
然而,一个重生的人仍然会犯罪,但是他不再受原罪的辖制和束缚,因为已经已经得着释放与自由,不再成为罪的奴仆。基督徒的犯罪是软弱所致,非因犯罪的本性所致。基督徒犯罪后会感到非常痛苦,而不像非基督徒,将犯罪当作一件乐事(因犯罪而得到利益,如钻法律空子等)。
4、“耶稣对道德能力的看法”
爱德华滋和奥古斯丁对人道德上无能为力的看法是正确的,对我们在认识预定论上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最有权威的教训,还是来自主耶稣亲口所说的话。
在约翰福音六章65节中,主耶稣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最重要的教训:“所以我对你们说过,若不是蒙我父恩赐,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
这节经文的要点是作了一个宇宙性的否定:“没有人”。此外,一个关键性的字就是“能”,这里指的是能力,不是指准许。
主在这段经文中,不是说“没有人被允许可以来到我这里……”,而是说:“没有人有能力(able to)到我这里来”。
接着的一个重要的字“若不是”,这个词表示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先发生一件事,然后才会发生其他事。这个必要条件是什么呢?就是“蒙我父的恩赐”。若不先有“蒙我父的恩赐”,就没有人有能力到 “我(主耶稣)这里来”。也就是说,人凭着自己,没有能力来就耶稣。神必须先在人的心里做了某些事,他才有能力(这里也清楚说明了某些“基督徒”始终停留在理智上的信,而不能进入心灵里的接受的原因)。
这节经文至少告诉我们一件事:已经堕落了的人,凭他的天然能力,若没有神的帮助,自己是不可能来就耶稣的,即使来了,与主的关系也只不过是表面上与主联合的关系——是属主而不结果子,以致被焚烧的(如犹大)。
问题又来了:神是否将这个来就耶稣的能力赐给每一个人呢?回答是否定的,神不会把这个能力赐给每一个人,而是赐给每一个蒙他拣选的人,这就是神的预定。他的预定会错吗?不会,因为他是全智的,又是全权的,他在人类还没有出世以前,就已经知道人心里的意念了,正如主曾说过的,他“知道人心里所存的是什么”。雅各和以扫的故事是个明显的例子,否则神怎么能称得上是“神”呢?
我们继续顺着这个思路思想下去。蒙神拣选的人,需要神怎样的帮助,必须帮助到什么程度,人才能够克服他自己的天然能力来就耶稣呢?耶稣说了两段话,与这个问题直接有关。
约6:44说:“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
这里的“吸引”(draw)两个字引人注目,因为它是人来就耶稣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个字的意义并不十分强烈,因为被神预定得救的人是一定会来就耶稣的。Draw这个字有“抽、拉”的意思,在“新约神学辞典”中,作者祁特尔(KITTEL)将此字定义为“不能抗拒的至高的迫使”(to compel by irresistible supriority)。这样的定义较合圣经的原意。“父吸引人”就像人站在井边,将水桶放到井底去再拉上来一样,或者说,是把水抽上来一样。因为draw这个字有“抽、拉”的意思。使徒行传十六章19节“使女的主人们见得利的指望没有了,便揪住保罗和西拉,拉他们到市上去见首领”。经文中“拉”(drag)这个字的意思也一样。
“迫使”往往含有环境因素在内。神往往藉着环境的引导,迫使人来就耶稣。而人性往往也是在绝望的环境中,才会真正走向神。因此,是神把我们拉上来的。这就像人溺水后,主把他拉上来,又向他吹了一口灵气一样。
约6:44虽然是人来就耶稣的根本原因,但是约3:3-5也同样的重要,因为它讲到了人在德性上的无能为力——“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这里的关键字是“若不”。看见和进入的先决条件就是灵性的重生。一个人在选择基督之前,他的心必须先被改变,他必须得到重生。若不先被重生,就不能“见”和“进”神的国。如果人是先选择,后重生,那么这个人在重生以前,就已经看见和进入神的国了?这显然是不对的。其实,人不是先相信,后重生的,而是先重生,后相信才对。因为不重生,怎么能看见灵界里神的国呢?看不见,又如何能够进入神的国呢?所以一个属肉体的人,是永远看不见神的国的,因此要他信,也是不可能的。要“看见”和“进入”,人心必须先有一个属灵的改变,也就是重生。
人凭自己,能“看见”和“进入”,从而重生吗?绝对不可能。因为本性堕落的人,在德性上是无能为力的。他没有能力选择基督。所以重生是神在人心里所做的超自然工作的结果。这就解释了凡愿意信耶稣的人,不是个个都能重生的,只有预定得永生的人,才会得着重生。这是神的旨意——“被召的多,选上的少”,也就是理智上相信接受基督的人多,灵性上相信接受基督的人少。堕落的人性虽然在德性上无能为力去选择基督(灵性上的选择),但由于他的良知还没有完全泯没,理智上知道基督教是讲真理的,所以他愿意来信,然而这种信徒,若没有神的预定,其灵性始终不能被改变,所以被神任凭他的一类,始终不能重生。犹大就是明显的例子。他也是理智上接受主的,他还奉基督的名医病赶鬼,可是他始终没有重生,最终落到灭亡的下场。许多传统的基督徒也是属于这一类的人。基督徒的父母教导子女因为要做好孩子,所以才要信耶稣,而不是教导他们,要得耶稣的生命,而做一个好孩子。所以改革宗神学的观点是“重生在信心之前”,就是说,人的本性已经堕落到这样一个地步:罪的力量已经大到了除非神在我们本性中作了超自然工作,否则就无法选择基督这样的程度;不选择基督(非理智上的接受),又怎能重生呢?不重生,怎能相信有天国的存在而需要进入呢?所以救恩临到一个人,完全是本乎恩。有了恩(重生),也就有了信。真正的信心是灵界里的事情。因为信心是神的一种恩赐(恩典的赐予)。重生就是神在我们心里做感化的工作(藉着所听的道),直至他的心里预备好了去接受圣灵——主所吹的那一口灵气。
所以要改变一个堕落的人自由意志选择的能力,神必须先在他的心里做感化的工作。人最终会选择和接受基督,完全是因为神早已预定好了人会重生得救的缘故。因此选择和接受是一回事。如果选择基督而最终不能得着基督,这说明这种选择不是出于神,而是出于人的。人的选择必须在神选择他之后才能发生效用。否则人的相信也只能停留在理智上的接受而已,不能重生。
约3:16的经文并不说明堕落的人性仍有一般的天然能力来选择(接受)基督,因为这里的“叫一切信他的”中的“信”是指心灵上的接受,而非理智上的接受和承认。
雅各书2: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得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兢”。这里明明指出:理智上的承认(信)宇宙中只有一位神的信,与鬼魔的信没有两样,其结局也没有两样。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堕落的人仍有选择他所喜好的自由。但因为他的喜好是恶的,就没有自己来就基督的德性能力。所以一个属肉体、未重生的人,是不可能选择基督的;因为他不能违反自己(魂)的意愿,不可能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他怎么可能去拣选基督呢?他本性中不信的恶心不渴慕基督,怎么可能去选择他所不渴慕的东西?他堕落得很深,深到一个地步,只有神的恩典在他心中作工,才能使他回转过来,选择基督,从而相信接受他,成为他个人的救主。这是因为堕落的人拥有自由意志,却没有自由的缘故。

摘要
1、自由意志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心中的欲望去作选择的能力”。

2、所谓“中立的自由意志”就是不被先决性情或倾向所左右的自由意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会使抉择基于毫无理性、毫无逻辑,属于一种无意识的抉择,这与精神病患者的抉择毫无区别,谈不上有任何道德上的价值。事实上,人的抉择都有倾向性,这是人堕落的本性所决定的。
3、真正的自由意志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决权,外界的劝服无济于事。
4、自由意志的选择常会犹豫不决,这是因为我们有互相冲突及变化不定的欲望的缘故。
5、堕落的人性因为良知还在,他还有选择善恶的天然能力,但是缺乏选择圣洁的德性能力,即选择基督的能力。
6、堕落的人,正如奥古斯丁所说:拥有“自由意志”,却没有“自由”,“自由”也作“释放”解。因此没有自由,也即没有被人的罪性所释放。
7、原罪指堕落的人会本能地去犯罪的罪性,所以人人都处在这种罪性的状态下。
8、堕落的人“没有能力不去犯罪”,故没有能力去选择基督。
9、若没有神在人心里作迫使(吸引)的工作,就没有人会来就主。
10、真正的选择耶稣,不是指理智上的接受,乃是指心灵上的选择接受。这样的选择接受是神在人心里作重生工作的结果,所以不重生,就不会选择耶稣。
11、因为信心是活人的能力,人必须先从灵性上的死人成为灵性上的活人(重生),这种信心功能才能赐予他。人一重生,就对神产生信心了,所以“重生在信心之前”。死在罪恶过犯中的人,本性败坏了,就没有能力选择基督,除非神在人的灵魂中作了超自然的工作——吹一口灵气,即重生。
12、“被召的人多”,指人在理智上选择神的人多,“选上的少”指被神感动,从心灵里接受基督的人少。
13、神的选择或称拣选,完全出于他的全知和全权。
14、因为神是全权的神,他做事绝不会错,否则他就不是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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