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堕胎合法化,已经三十年了。据统计,总共约有四千二百万的孩子,在“终止怀孕”的名义下,被终止了生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最残酷的有计划屠杀。如果把他们的名字,像越战纪念碑一样,铭刻在碑上,那纪念碑将大得难以想象!可怜的孩子们,连出生证也没有;大部分是被杀灭口,免得作为非婚或婚外性行为的左证。如果照堕胎组织的统计数字:十七岁以下的女子,七人中有一人,至少堕胎一次;女性在四十五岁以前,有百分之四十堕胎过。他们这数字表示,相信人多声音大,就是真理。但神从来不同意数字决定真理。
比起美国的南北战争,或两次世界大战,没有任何一次战争的死亡总数,抵得上一年的堕胎死亡人数;即使任何两次最残酷的战争合起来,也低于美国一年的堕胎,所摧灭的人命:每年高达一百六十万人,近年降低到约一百三十万人!
2001年九月十一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双楼,被恐怖分子以飞机炸毁,死亡人数约三千人,引起全国强烈反应行动,可说惊天动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屠杀了约六百万犹太人,使全世界至今难忘。但四千多万的无辜婴儿,被消灭了,却没有谁以为是恐怖暴行,美国人作了些甚么?教会又作些甚么?
回想当1973年,Roe v. Wade 堕胎法案提出的时候,教会,特别是讲台上,如果有强烈反应,如果及时教导会众事件的道德意义和其严重性,未始不可能曲突徙薪,消弭于无形。但福音派的教会,并没有那样作,而袖手旁观。倒是天主教的信徒,坚持保护生命的立场。我们看到神甫们强烈反堕胎,竟讥笑独身的人,管到了婚姻家庭的事。结果,法案在最高法院通过了,屠杀无辜婴孩的血,染在这土地上。
为判案撰述理由的布莱克芒(Harry Blackmun)宣称:“堕胎于希腊和罗马时代,已经有之...古代的宗教,并没有禁止堕胎的规定。”i 当然,他说的是古时的异教风俗。其实,他们还有杀婴给偶像献祭的事。近代的印度,也有sati的恶俗,即用火烧死寡妇,为亡故的丈夫殉葬;而其杀女婴以祭河神的恶俗,是到英国东印度公司管治的时候,下令禁止,违者以凶杀论罪。英国当年的殖民地政府,唯利是图,以走私范毒而恶名昭彰,还知道尊重生命,有这样的善政。在许多年后,我们岂能无愧!
教会使堕胎,杀婴,弃婴停止。教会建立孤儿院,保育
所,收容孩子们。基督徒使古代的世界知道,人的生命
神圣。东罗马帝国皇帝犹司丁念 (Justinian I, 483-565)
第六世纪的基督徒,在他著名的法典中规定:“弃婴意
图任其自死,或以药物堕胎者,要依民法和教法,按杀
人治罪。ii
布莱克芒故意忽略这司法的重要史例。
可惜,福音派的教会,也多忽略这重要的问题。基督徒任由无道德原则的人,垄断大众传播,把堕胎说成“自由选择”的权利,甚至未成年的女孩子,可以不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而自行堕胎。把杀害婴孩的生命,当作自由选择,真是可怕的野蛮条例!多凶残的“要命”选择!现在,如果有谁敢于反对堕胎,就被加以“极右派”或“基要派”的恶名,所谓“自由分子”,群起而攻之。岂不是要扼杀良心的声音!
打胎者还狡辩说,胎儿是fetus,只是一块赘肉,并没有人格,不算是生命。其实,fetus在拉丁文意思,就是婴孩;而且现代医学证明,未足月的婴孩,可以离开母体生存。超频率的摄影显示,婴孩在母体内受到堕胎屠夫攻击时的逃避,挣扎的痛苦,惨不忍睹!但趋时髦的人,保护人权之外,进而保护兽权,反对穿毛皮,虐待,杀害一条狗,要受牢狱之灾;而对于屠杀婴孩,竟然说是自由,必须坚持的选择!真是轻重倒置,到使理性羞愧的地步。
圣经说:“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就要以命偿命。”(出二一22,23)可见在神的面前,微小的生命也是生命,是有神形像的人,是非常郑重的。因此,神特别吩咐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6)
雪扶尔(Francis A. Schaeffer)说:
整个堕胎问题,是涉及人类生命的价值。最近的报告
显示,每生三个婴儿,就有一个堕胎。基督徒必须保
护婴儿,基督徒必须如此保护人的生命。
应该在四方面行动:
一. 积极支持人类生命的法案,或宪法修正案,保护
未生的婴儿。
二. 循法律途径推翻最高法院准许堕胎的决定。
三. 采取政治和法律行动,对付堕胎的医院和诊所...
四. 要给政府觉察基督徒团体的存在。iii
圣经说:“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箴二四:11)基督徒只顾“属灵”事,在反堕胎的行动上,置身事外,是软弱的借口。
在1960年代,天主教信徒为反打胎法案力争,大部分的美国福音派信徒,袖手旁观。结果,草菅人命的堕胎合法化成为法律,形成凶残的文化;把生命神圣,变成只为了方便,生命没有价值。很可能,下一步是杀害老人合法化;那些当年不参与反堕胎的人,就自食其果。对人命不重视之门一开,将伊于胡底?
胎儿是有生命的人。杀害无辜的生命,是神所禁止的。更不幸的,杀害这些生命的手,是该救治生命的医生;他们曾宣读或同意“喜颇可瑞誓词”(Hippocratic Oath),要随从喜颇可瑞(Hippocrates, c.460-c.377 BC)的高贵职业,要用他们的“仁术”,救人的生命;现在,竟然用来杀害生命!而且杀害的,是无辜的,对人类社会蔓延伤害的婴儿!更反常的是,那些提倡“堕胎自由”,把杀害生命叫作“选择”的人,常是反对死刑的人。他们还规定,未成年的女子,进行堕胎,而不必通知其父母;明显的,这有鼓励淫乱,破坏道德规范的结果。这样的事发生在文明社会,发生在基督徒占绝对多数的国家,还有比这更可耻,更不合理的事吗?这简直是理性的讽刺,假冒为善的极致!
一位牧师在讲道之后,有个人来跟他谈话。
那人说:“我赞成堕胎的自由,也赞成废止死刑,因为那是杀人的生命。”
牧师回答:“我不同意堕胎,却赞成死刑,因为那是圣经中明文记载的,而且世上的政府,有必须执行刑罚卫护秩序的责任(罗一三:4), 不同于圣经所禁止的凶杀(申五:17)。 我们之间不同的是:我赞成保护无辜的人,制裁犯罪的人;你赞成杀死无辜的人,让犯罪的凶手活着。”
你可能未听说过施弗拉和普阿的名字。他们不是甚有名的人。从前有个权势甚大的王,要他推行杀婴的政策。他们敬畏神,敢于违背王的命令,救了许多以色列的男孩子,其中一个是摩西;神引导保守他,后来藉这摩西的手,领以色列人出离为奴之地,传下律法,进入应许地,建立了国度。救出一个孩子,拯救了全民族。(出一:15-21)
一个孩子的潜能,是不可限量的。
不过,为甚么讲坛上没有声音?教牧们放弃作守望者的责任?
可能的答案是:会众里面不乏堕胎的人,或以帮助堕胎杀生为生,甚而致富的人;因此,不愿得罪这两种人,免得影响经济的支持。或是认为那不关乎“属灵的事”,不必去谈;我们只讲“生命之道”!理由似乎很正大。但不要忘记:救孩子们的生命不被杀害,正是生命之道,使他们有生存的机会,可以领受生命之道。圣经说: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你若说:“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岂不明白吗?保守你命的岂不知道吗?祂岂不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吗?(箴二四:11,12)
把堕胎当作“人权”,是最荒唐的理论。堕胎的妇女,大部分悔恨终生;堕胎行业的医生,更背负不能卸下的罪疚,感觉所有的水,也洗不去手上的血污。该怎样办?
不论你所犯的是哪样的错误:是不当作而作了,或应当作而未作,都可以在神面前认罪悔改;也实在有人悔改了,作出见证:有的是犯过杀婴的罪行;有的是帮助堕胎的,放下了屠刀,作正经事业;也有的是对杀婴罪行保持静默不言,他们都得神怜悯赦免,站在见证人的群中;连那位使堕胎成为法案的Roe女士(假名),也已经悔改成为基督徒。感谢主!
你要感谢神,因为你的母亲不是实行打胎的人。但你忍看见别的孩子,被打胎的屠夫杀害,而不加阻止吗?
我们祷告:求神唤醒基督徒的良心,当政者和立法者的仁心,从速终止杀婴的事,使那些唯利是图的医生,早日觉悟悔改,作正当的事。
i D. James Kennedy, "Turning Back the Colck" in Impact, January, 2003, p.8.
iiIbid.
iii Francis A. Schaeffer, "A Christian Manifesto", in The Complete Work of. Westchester, IL: Crossway Books, vol. 5, 1982. pp.483-485. |